電子合同風險防範建議
(一)防範措施須符合法律規定標準
為防範風險,決定對網際網路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認證的,應圍繞電子證據相關爭議要點,設計符合法律規定的技術措施,確保電子合同效力得到法院認可。具體而言,就是確保電子簽名達到可靠標準、電子合同內容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和儲存要求。目前司法實踐認可的技術手段主要是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和可信時間戳。
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三方認證服務機構是指根據《電子簽名法》和《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獲得工信部頒發的《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企業法人(CA),截至2017年3月15日共有43家機構(查詢路徑:登陸工業和資訊部官網-辦事服務大廳-電子認證-結果查詢-資訊化和軟體服務公司-電子認證服務許可)。
可信時間戳由權威可信時間戳服務機構(TSA)簽發,是資料電文(電子檔案)產生時間、內容完整性及不可否認性的有效電子憑證,能夠有效證明電子檔案權屬、產生時間及電子檔案是否被篡改。可信時間戳的功能,符合《電子簽名法》關於資料電文的證據要求,目前已經在審判實踐得到認可【如(2015)蘇知民終字第00265號案件】。透過技術手段,確保電子合同完整、不可更改,客戶身份和簽名真實可靠,一旦發生爭議,可將電子證據以法律規定的方式予以呈現,獲得司法機關的認可和支援。
(二)履行和後續管理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在網際網路金融產品/業務交易環節,應儘可能以痕跡化的方式進行操作,以便發生風險時可以查詢。以銀行網路信貸為例,如約定受託支付的,銀行放款時不宜直接受託支付至第三方賬戶,可採取從借款人賬戶中“秒轉”過賬到第三方賬戶的方式,以留下銀行放款至借款人賬戶的記錄;放款時,應以銀行客服簡訊方式向借款人預留的手機號碼傳送放款簡訊;客戶回訪時,可採取書面、電話、簡訊、郵件等方式請客戶確認借款和還款資訊。一旦發生訴訟,這些可供提取和複製的記錄可以作為輔助證據證明借款合同關係和相關事實。
(三)提供訴訟證據儘可能全面充分
在不區分具體案件型別的情況下,一般而言,可以提交的主要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1.客戶開戶/開通網上銀行的資訊資料,如業務申請書、客戶身份資訊、賬戶資訊等,以證明客戶身份及預留資訊與電子合同約定內容相符。
2.電子合同及數字簽名認證證書/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認證機構從事電子簽名認證的資質證書等。
3.放款憑證/還款記錄/理財收益記錄等,證明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已實際履行;
4.放款/理財收益簡訊截圖,輔助證明實際履行的事實;
5.個人徵信報告(之前已授權的情況下可以調取),能夠顯示存在該筆信貸記錄;
6.對其他同類業務流程的公證文書,對於未經認證的電子合同,由於無法恢復並重現業務流程,對其他同類業務流程進行公證,可以為本案提供參照。
7.第三方證明,業務其他參與方對案件事實出具的證明。
8.後續管理中取得的客戶確認書、還款承諾書等。
9.產品手冊或業務流程介紹,以輔助法官瞭解產品/業務。
考慮到網際網路金融案件的司法接受程度,在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繁榮發展的背景下,從產品開發到後續管理的從業人員都需要了解電子合同相關法律風險,根據法律規定和技術規範,全方位做好風險防範工作。所謂千里之堤毀於蟻穴,不能只圖一時高歌猛進而忽視潛在風險隱患。
隨著此類案件審判實踐經驗的積累,相信司法機關會逐漸形成相對統一的審判思路和認定標準,引導和規範網際網路金融行業行為,從而在司法領域鼓勵、支援和推動網際網路金融的創新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