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出臺,我趕緊約了徐太太見面。在2020年底的時候,徐太太曾就女兒小雅的家庭財富管理問題向我諮詢。
小雅和她先生是在大學相戀的,大學畢業前夕小雅懷孕了,雙方匆匆結婚。小雅的父母經商多年,家境殷實,為小雅置辦了豐厚的嫁妝——房子一套,大額保單三份,還有一筆不菲的現金。可婚後六年,小雅的先生常常夜不歸宿,遊手好閒,從不補貼家用。 小雅的母親徐太太看在眼裡,急在心裡。眼看著外孫要上小學,可學區房還沒著落,想為女兒購置一套,登記在女兒名下。
這事兒放在民法典生效前,妥妥的是女兒的個人財產,與女婿無關。為什麼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現已作廢)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透過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徐太太聽完趕忙說,自己已經看好了一套房子,正準備買。現在女兒小雅的婚姻不太穩定,買的房也是想只給到女兒,不想離婚了被女婿分去。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怎麼辦呢?
要換做以前,登記在女兒一個人名下就可以了,就是女兒的個人財產。但現在不同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是給女兒一個人的,那將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怎麼做才能保證,徐太太購買的房子明確只給女兒一個人的呢?我給徐太太兩個思路。
第一,讓女兒小雅和先生簽訂一份夫妻財產約定,例如因為是女方家庭全額出資,女婿放棄份額的條款。
說實話,這種情況比較難辦,因為要女婿簽字,在這種條款下,女婿反感的機率極大。
第二,將房屋登記在女兒名下,與此同時,去公證處辦理一個贈與公證,明確約定房屋是贈與給女兒一個人,與女婿無關。
我比較建議這種方式,悄悄地將房產贈與給女兒,且有公證具有權威性,可以很好地保護到女兒的財產。
《賣房子的女人》是一部我很喜歡的日劇,裡面的不動產營業員三軒家萬智幾乎沒有賣不出房子。她的一段經典臺詞也深得我心。
雖然大家都說愛是言語,愛是關心,但其實愛是金錢。
正如同我們中國的父母,傾盡一輩子積蓄也要為子女買下一套房,如果能像徐太太一樣,瞭解多一點。在子女婚姻幸福的時候,祝福他;在子女婚姻不幸的時候,也能護財產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