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天來,因特朗普向烏克蘭總統施壓,要求調查競選對手拜登之子而引發美國政治地震,在巨大的輿論壓力及民主黨的政治攻勢之下,美國國會議長佩洛西轉變了過去儘量不對特朗普進行彈劾的立場,宣佈將對特朗普進行“彈劾調查”。
拋開具體的事實不說,美國政治中,有關彈劾的細節究竟怎麼樣麼?
什麼是彈劾?美國憲法規定,如果有足夠多的議員投票認定總統犯有“叛國罪、受賄罪和或其他嚴重罪行和不檢行為”,國會可以在總統任期未滿前解除其職務。
從美國政治史看,只有三位美國總統面臨過彈劾程式。其中兩位雖遭到彈劾,但被宣告無罪並得以留任:1868年的安德魯·約翰遜(Andrew Johnson),以及1998和1999年的比爾·克林頓(Bill Clinton)。而第三位,就是大家熟知的“水門事件”:1974年,理查德·M·尼克松(Richard M. Nixon)因涉嫌動用情報力量竊聽對手,此事件洩露後,尼克松為免遭彈劾而辭職。
其實,由這些經歷來看,彈劾是有過,但成功的,還沒有。
彈劾程式對於對總統的彈劾,美國憲法中有著嚴格的規定:
首先,眾議院會就一項或更多彈劾條款投票表決。如果以簡單多數通過至少一項彈劾條款,總統就會被彈劾——其實相當於遭到起訴。如在尼克松和克林頓的彈劾,都必須先由眾議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ry Committee]仔細評估事件的來龍去脈,確認確實符合彈劾要件,總統的行為已經嚴重觸犯憲法。
接下來,就要進入具體的法律程式。參議院在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首席大法官的督導下進行聆訊。聆訊成員由眾議院的一組議員組成,即“檢控幹事”,負責“審訊”總統。聆訊時,總統可申請辯護律師。參議院行使陪審團角色。
聆訊結束的投票中,如果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參議員認為總統有罪,總統便會被解職,由副總統遞補接替總統職務。
彈劾規則美國憲法中沒有規定明確的彈劾規劃,也沒有相應的固定標準。彈劾不彈劾,其實很簡單,只需要由參議院通過一項列明審訊與聆訊程式的決議。
曾在克林頓彈劾案中為克林頓辯護、奧巴馬時期的白宮法律顧問格雷格·克雷格(Greg Craig)聲稱,“參議院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規則,說到哪就定到哪”。克林頓彈劾案中,(1)初始規則是共和黨檢控幹事有四天時間闡述定罪理由。(2)接下來總統的法律團隊有四天時間辯護,這種辯護實際上相當於開庭陳述。(3)參議院隨後決定是否聽取證人的證詞,以及如果聽取,是讓證人當庭作證,還是提交作證錄影帶。(4)最終,參議院允許雙方分別對七名證人以錄製錄影帶的方式進行庭外取證。
這種沒有規則的規則,以及參議員陪審團要不要取信提供的證據完全沒有把握。這一點可能會讓特朗普很擔心。
彈劾標準美國憲法規定,可以彈劾或罷免犯有“叛國罪、受賄罪和或其他嚴重罪行和不檢行為”的總統。但沒有哪個監管機構能對議員們選擇如何解釋該標準加以制約。這種模糊的規定讓彈劾總統這麼重要的大事成了一個似乎是關乎法律的嚴肅話題,但同時也有可能成為政治攻擊的一種鬧劇。克林頓彈劾案時,許多議員都認為克林頓肯定說了假話,做了偽證,但並不願意因此將他解職下野。同時,克林頓時代的參眾兩院都是由反對黨把持的,彈劾的議案能夠通過,但最終彈劾都沒有通過。
因此,對特朗普而言,這可能是個好訊息。因為參眾兩院都在共和黨的掌控之中,彈劾只是個政治武器而已,並不會有大的概率真正通過,甚至在初始階段都會胎死腹中。
何謂第二十五修正案?美國憲法中,1967年生效的第二十五修正案提供了另一種解除總統職務的機制,可以適用於總統無法履行職責而非違反法律的情況。按照第二十五修正案有規定,如果副總統和內閣的大多數成員都向國會表示,“總統無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副總統便可立即成為代總統。如果總統對這一結論提出異議,但兩院有三分之二的議員站在副總統這邊,那麼副總統仍然可在餘下的任期內擔任代總統。
這個嘛,考慮到特朗普經常開除其內閣成員,現在的內閣是不是和特朗普一條心真難說,因此,可能特朗普要小小地擔心一下副統帥彭斯了。
當然,這種結果也只是我們的一種一廂情願式的期待而已。
對於特朗普而言,彈劾只會造成困擾,尤其是對於選情會有一定影響,並不會對特朗普的總統任期造成實質性傷害。更大的可能是,特朗普依然可以任性地完成這一任期。
至於下一任期,時間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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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需要共和黨3分之2通過才行,現在共和黨沒有彈劾的意思,也沒有候選人出來。走個過場逗你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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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撼倒特朗普很難很難,他當總統不是為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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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反對特朗普,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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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缸黃鱔一條鰍。特朗普的一頓搞挺好的。
錯了,教授!現在眾院多數是在民主黨人手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