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的一頓飯卻讓自己的婚外情徹底曝光,這令鐵大壯始料未及。
老丈人撿筷子意外看到李安梅和女婿大壯在餐桌底下動手動腳,就明白了一切。
但是老丈人看破不說破,而是旁敲側擊好言相勸。
誰也沒想到,李安梅卻不幹了,袖子一擼,大聲宣佈了自己早就和大壯同居,而且已經懷孕了,孩子的爹就是鐵大壯。
好嘛,這簡直是晴天霹靂。老丈人追著鐵大壯打,丈母孃左攔右拽。
大壯妻子田窗花一怒之下把餐桌掀翻在地。
鐵大壯和李安梅好不容易才逃回家中。
影視一小段,法律可不少。
鐵大壯是有婦之夫,出軌李安梅並同居,還有了孩子。這包含了婚姻家庭、繼承方面的不少問題。
一、民法典對同居的態度。
1994年之後的同居,統統必須辦理結婚登記,不辦登記的,全部只按一般的同居關係處理,不認可屬於事實婚姻。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
按同居關係對待,意味著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僅是一般的共同共有,而不是夫妻共同共有。兩者的區別在於:
1、夫妻共同共有是法定的原則,只要財產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般就屬於夫妻共同共有。而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否是男女雙方共同共有,必須拿出明確的證據證明,不能僅憑財產是在同居期間取得就認定是共同共有。
2、同居的男女之間不能相互繼承對方的遺產。
三、同居期間的子女問題。
1、李安梅和鐵大壯不是夫妻關係,但是孩子作為非婚生子女享有的受監護、繼承等權利和婚生子女是一樣的。
2、如果大壯和李安梅一刀兩斷迴歸家庭,大壯和李安梅的孩子以後可以繼承大壯、李安梅的遺產。孩子和大壯妻子之間是繼子女關係,如果大壯妻子窗花對孩子有撫養教育的,孩子也可以繼承窗花的遺產,同時對其負有贍養義務。
四、大壯和妻子訴訟離婚。
1、大壯婚內出軌和李安梅同居,屬於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的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應准予離婚。
2、大壯對離婚存在過錯,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對沒有過錯的窗花予以傾斜照顧。
3、大壯對離婚存在過錯,大壯妻子窗花可以要求大壯給予損害賠償。
五、重婚罪
大壯如果沒有和窗花離婚,只是和李安梅同居,不構成重婚罪。但是如果沒有和窗花離婚又和李安梅登記結婚,就構成重婚罪。
啟示:
愛情不僅是海誓山盟,更需要法律保駕護航。兩情相悅一朝歡愉,別忘了居安思危未雨綢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