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年一度的情人節這個盛大而隆重的節日拉開序幕,比我國的傳統節日有過之而無不及。此時微信裡的紅包、轉賬資訊飛來飛去,數額小的5.20、13.14,數額大的5201314(不知道能不能轉,反正我微信上沒那麼多錢),還有那些送房、送車、送奢侈品包包、化妝品之類的,數不勝數。千金博一笑,不博就吵鬧的戲碼輪番上演,真是聽者傷心、聞者落淚,不知幾家歡樂幾家愁。本就因支出的大筆壓歲錢而空癟的錢包,這下更是空空如也了。
閒話扯完,步入正題:在這個特殊的日子裡,法律對上述紅包、轉賬、禮物的性質是如何界定的呢?其實不能一概認定是贈與行為,需要分而論之:
1、夫妻之間,若未簽有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各人財產歸個人所有的,因為夫妻雙方婚內所得的工資、獎金、投資收益等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或妻一方透過紅包、轉賬等方式將財產轉給另一方,就如把左手的東西換到右手,這種轉移不屬於贈與,不能認定轉移的財產歸由夫或妻一方所有,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今天該轉還得轉,哈哈);若簽署了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各人財產歸個人所有的,此時夫或妻一方透過紅包、轉賬等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則屬於贈與行為;
2、男女朋友之間上述行為的認定則需根據轉移人的年齡和數額等情況予以區別界定:由於現在早戀的現象很多,如果是屬於限制民事行為的未成年人,其轉賬給另一方的數額巨大,則其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贈與行為,需要其監護人的追認方為有效;若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要不偷不搶,不是違法所得,其透過紅包、轉賬等形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則屬於贈與行為,受法律保護(給了就要不回來了,請三思一下數額);
3、情人之間(此處“情人”作狹義解釋,即有配偶者與其有不正當關係的異性)的紅包、轉賬等轉移財物的行為,或有配偶者將其屬於個人的財產轉移給情人,屬於贈與(雖合法有效,但本人堅決抵制該行為);若有配偶者將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轉移給情人,則屬於無權處分,未經其配偶追認,則對其配偶不發生法律效力,情人可以催告贈與人的配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但估計很少有這麼明目張膽的情人,若有,請唾其面!
另需提醒的是,用錢能砸出來的多半不是真愛情,但努力拼搏掙錢是應該的。轉述一下三毛和荷西的一段情話,祝大家情人節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