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級富豪侵犯未成年幼女的事件,本就受公眾廣泛關注。在一審判處王振華五年有期徒刑後,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都不服。王振華的辯護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稱:他(王振華)嫖娼不碰16歲以下的!這本來是一種辯護策略,不斷卻擊中了輿論的痛點。辯護律師為何要這樣說?我們先看一下案件,再來聊一下辯護律師的意圖。
一、案例:超級富豪侵犯未成年少女
2019年6月底,江蘇一名9歲女童跟隨母親的熟人周某到上海玩耍。期間,女童打電話向母親哭訴了自己遭遇。女童的母親立即趕到上海,找到女兒後報了警。經司法鑑定:下X體有撕裂傷,構成輕傷。上海警方刑事拘留了王振華。王振華,57歲,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的董事長王振華,各種榮譽加身,對外公佈總資產達3000多億元人民幣。
一、案例:超級富豪侵犯未成年少女
2019年6月底,江蘇一名9歲女童跟隨母親的熟人周某到上海玩耍。期間,女童打電話向母親哭訴了自己遭遇。女童的母親立即趕到上海,找到女兒後報了警。經司法鑑定:下X體有撕裂傷,構成輕傷。上海警方刑事拘留了王振華。王振華,57歲,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的董事長王振華,各種榮譽加身,對外公佈總資產達3000多億元人民幣。
二、王振華的代理律師為啥這樣講?
此案發生之初就被公眾關注,並進行了廣泛的“道德審判”,輿論氛圍對王振華是十分不利的。代理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講:“他(王振華)16週歲以下的少女絕對不碰,這是他的底線。”。作者猜想,這本來是代理律師將案件引向“嫖娼”,為王振華辯護無罪或者罪輕的一種辯護策略,因為“口誤”或者公關失策將此公佈於眾,結果弄巧成拙。接下來,我們根據法律瞭解一下這個策略,不對之處請律師朋友們指正!
1、首先,要洗脫“強姦罪”嫌疑
我國刑法規定,與十四周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不論女方是否同意都以強姦罪論處。如果強姦罪成立,王振華面臨的六七年有期徒刑。律師首先是想為當事人開罪,開罪不成的就爭取一個較輕的罪名。他如何為王振華洗脫強姦罪?來看一個司法解釋。
最高法、最高檢出臺過《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19.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於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律師說“他16週歲以下的少女絕對不碰”,意思是,王振華有嫖少女的“惡習”,但他是有道德底線的,只碰16週歲以上。此案對9歲女童造成侵害,是因為女童長得像16週歲以上的少女。如果此種說法成立,王振華沒有強姦的惡意,看錯了,是無罪的。作者認為,這根本是行不通的,因為被害人不滿十二週歲的都會被認定為“明知”。如果檢察機關沒有指控強姦罪,律師也可據此為猥褻兒童罪辯護進行鋪墊。
這涉及的犯罪認定的“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就是行為人想幹犯罪的事,結果乾出了犯罪的事,才能認定為犯。如,一個人坐火車到站下車,誤認為擺在桌上的手機是自己,裝入包中帶下車,這僅是失誤,不能認定為盜竊。
2、其次,洗脫“猥褻兒童罪”嫌疑
根據司法解釋,不滿十四周歲的為刑法上的“兒童”。猥褻十四周歲以上,要求有強制手段的,才構成強制猥褻罪。沒有強制行為的,不構成強制猥褻罪,當然也就不構成犯罪。猥褻兒童的,不要求有強制行為,只要存在猥褻兒童行為的就構成猥褻兒童罪。律師說“他16週歲以下的少女絕對不碰”,意思是王振華沒有侵害兒童的惡習,他以為女童已16週歲,即使沒有16週歲也有14週歲。這樣就會出現王振華沒有侵害兒童的意圖,因看錯了看走眼侵害了9歲女童,所以不構成犯罪。
3、最後,將案件引向“嫖娼”
16歲,是一個什麼概念?根據民法典規定,18週歲以上為 成年人,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的依靠自己勞動養活自己的視為成年人。律師說“他16週歲以下的少女絕對不碰”,他與16週歲以上少女發生性關係的,只能算是成年人遊戲,最多是一種嫖娼行為,大不了行政拘留和罰款,不會涉及到犯罪問題。
三、真的是律師為王振華洗脫的“強姦罪”嫌疑?
因為此案涉及到隱私問題,不會公開審理,至於律師是如何辯護的,外界暫時也不能瞭解。作者認為,若犯罪客觀事實存在,僅靠律師的一張嘴是難以改變罪名的。法院最後認定王振華犯猥褻兒童罪,而不是強姦罪,還是因為無證據證明有強姦事實。猥褻罪與強姦罪的區別是,猥褻罪要求是發生性關係之外的行為,強姦罪要求發生性行為,侵害兒童的採用的是器官“接觸說”。王振華不承認有“接觸”行為,偵查機關也無法採集到“接觸”的證據,只能認定猥褻兒童罪。
四、為何只判決了五年有期徒刑?
一審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5年。對於該案的量刑,社會輿論和刑法學界都提出了強烈質疑,多數人認為判輕了,沒有達到公眾的預期。爭議的問題是,被害幼女XX撕裂輕傷二級是否屬於此罪中“其他惡劣情節”?如果屬於“其他惡劣情節”,就應該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量刑。可是,沒有司法解釋明確判斷“其他惡劣情節”的標準,這隻能由法官自由裁量。被害女童的律師以此提出上訴,目前還沒有二審結果。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五、嚴厲打擊性侵兒童行為!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性侵兒童的犯罪行為將受到更為嚴厲的懲罰。在猥褻兒童罪中列舉了“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等四種情形,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量刑。在強姦罪增加了“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情形,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原來規定姦淫幼女的在十年以下量刑,多數是處六七年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寫在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