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殺小說家》中,關寧一直在尋找自己六年前被拐賣的女兒(小橘子),電影開場就是在蹲點販賣自己女兒的於昌海,發現於昌海開車經過時,關寧透過扔石頭的方式攔下了車輛(擋風玻璃、後視鏡、車頭右側擦撞山體),並且對於昌海進行毆打。
關寧這裡涉及到兩個罪名,一個是故意傷害罪、一個是故意毀壞財物罪。
首先是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還有兩種行為方式是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以及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的行為)。
本案中是否構成該罪名就要看財物的損失價值達不達到立案標準。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關於車停之後的故意毆打行為,可能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故意傷害罪,該罪名的立案標準是被害人的傷勢程度達到輕傷或輕傷以上的程度。但不要以為只要沒有達到輕傷就恣意妄為,故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即使不構成犯罪,也屬於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部分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關於後面於昌海同夥用扳手砸傷關寧的行為,則屬於正當防衛行為,因為看到於昌海正在被毆打(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為了“救”於昌海才用扳手打了關寧一下(阻止不法侵害),趁關寧恍惚之際逃走(沒有繼續毆打,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沒有防衛過當),因此從整體評價來看屬於正當防衛行為,也並沒有防衛過當。
可能有人會問,這兩人運送了6名兒童準備去販賣,已經屬於犯罪行為,也就是不法侵害正在實施過程中,最終關寧先攔車,又毆打於昌海,兩人逃走,6名兒童獲救,關寧也屬於正當防衛呀,怎麼就是犯罪行為呢?
這就需要簡要說明正當犯罪條件的中的意思條件,簡單來講就是防衛人在意思條件上有兩個方面構成,一個是防衛認識(認識到某項合法權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一個是防衛意志(防衛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利的正當目的)。正當防衛不要求具有防衛意志,但正當防衛是否要求具有防衛認識,在理論上存在爭論,並且產生兩種學說。
一種是結果無價值論(不需要具有防衛認識),就是說只要在結果上是好的就屬於正當防衛,如果這樣看關寧對於6個兒童的行為可以認定為防衛。另外一種是行為無價值論(需要具有防衛認識)就是說不以結果來判斷,透過行為本身有無製造法益侵害的危險來判斷,即如果關寧沒有認識到於昌海正在實施販賣兒童的犯罪行為,那麼就不構成防衛。
法律建議:個人不可動用私刑,即使對方十惡不赦,個人動用私刑並不是替天行道,觸犯法律的一樣是違法犯罪行為,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關寧可以將線索告訴警方,或者將嫌疑人扭送給警方控制。#刺殺小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