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馬來西亞競爭委員會(MyCC)的一份宣告,該委員會提議對總部位於新加坡的網約車公司Grab處以超過8600萬林吉特(合2050萬美元)的罰款,原因是Grab違反了競爭法,對其司機強加了限制性條款。
監管機構裁定,由軟銀支援的網約車公司Grab通過阻止其司機向競爭對手推廣和提供廣告服務,濫用了其在市場中的主導地位。
MyCC主席Iskandar Ismail在新聞釋出會上表示,限制性條款對相關市場造成了扭曲的競爭,這種競爭是以多邊平臺為前提的,為Grab現有和未來的競爭者創造了進入和擴張障礙。
自10月3日起,若Grab未能解決上述問題,將被處以每天1.5萬林吉特的罰款。
Iskandar Ismail表示,Grab有30個工作日的時間回覆委員會,然後才能做出最終決定。
針對這一決定,Grab表示其符合《 2010年競爭法》,並將在11月27日之前提交書面陳述。
自2018年3月收購Uber的東南亞業務後,馬來西亞將是該地區第3個對Grab進行處罰的國家。
去年,Grab和Uber這兩家公司因合併受到新加坡和菲律賓反壟斷監管機構的罰款。
MyCC成立於2011年4月,是負責執行《 2010年競爭法》的獨立機構,旨在促進健康的競爭,從而刺激生產力和創新,為消費者提供更多品質更好、價格合理的產品選擇。
東南亞快訊
東南亞經濟酒店平臺RedDoorz推出食品訂餐垂直業務“RedFood”泰國汽車共享平臺Drivemate獲得220萬美元資金印尼電商獨角獸Bukalapak獲南韓Shinhan GIB投資新加坡保險科技初創公司Axinan正在進行A+輪融資印尼房產科技初創公司Hidup籌得10萬美元種子資金馬來西亞強制實施網約車準證政策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