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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宏觀的角度上來看,離婚案件分為兩部分處理,一是子女,二就是財產。

錢沒了可以再賺,但是子女卻是唯一的,在許多案件中,當事人甚至會選擇放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來換取孩子的撫養權。但父母離異無疑是對子女穩定生活與健康成長環境的破壞,為了讓傷害降到最低,法官在判決撫養權歸屬的時候會考慮什麼問題呢?我們團隊常年經辦婚姻家事案件,以下透過案例說法來告訴大家,法官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時到底考量哪些因素。

小陳和小紅婚後生育了兩個女兒,隨後帶著女兒前往一線城市生活打拼,小紅的父母也前來幫忙照顧孩子。小陳開始經營外貿方面的工作,收入較高,但是因為要經常出差,所以即使到了週末也難以騰出時間來陪伴女兒。而小紅在住所附近的一個教育培訓機構當培訓老師,雖然工作收入沒有小陳高,但平時有充足的時間陪伴女兒。

在大女兒年滿8週歲的時候,小紅卻意外發現小陳與其他異性朋友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小紅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且請求法院判決兩個孩子都歸其攜帶撫養,大女兒表示願意跟隨母親生活,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兩個孩子均由小紅攜帶撫養。

首先,撫養權判決的基本原則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對於未成年的子女來講,未來的生活成長是至關重要的,法官必須以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基石加以判斷,簡單來說就是要證明給法官看,孩子在你的攜帶撫養之下可以茁壯成長。

在以上簡短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小陳平時因工作性質,無法抽空陪伴孩子,這時候法官就會考慮到如果將孩子判由小陳攜帶撫養,那麼小陳肯定會請保姆或者找親戚幫忙,但是無論找誰幫忙都始終無法代替親生父母親在孩子成長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而小紅身為教育機構培訓老師,其熟悉在培育孩子過程中的問題,並且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制定專屬的教育計劃。綜合比較之後,小紅明顯更加適合攜帶撫養孩子。

其次,當子女年齡已滿8週歲時,應當尊重子女的意願。《民法典》出臺後,對子女的意見從“考慮”調整為“尊重”,足可見子女的意願越來越重要。其實在司法實踐中,聽取子女的意見固然可以便於法院確定直接的扶養人,但是子女很有可能因為心理壓力而不敢或者不能表達真實的意思。所以法院通常會透過單獨做筆錄的方式進行詢問,營造環境消除子女的顧慮,最終確定子女的真實意思。

現在隨著計劃生育的政策逐步放開,二胎家庭也是越來越多,從子女的角度出發,多個子女陪伴成長無疑是更加有利於其身心健康 發展。所以,對於有兩個孩子的家庭,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突破“一方撫養一個”的判決慣例。在上述案例當中,小紅長期陪伴兩個孩子生活成長,清楚知道孩子的學習情況以及生活習性,同時兩個孩子之間也因常年共同生活而建立了深厚感情,若強行改變大女兒長期跟隨母親、妹妹共同生活的現狀和穩定的學習與從成長環境,極易造成其心理上的強烈衝擊,所以法院最終判決由小紅攜帶撫養兩個女兒。

其實,無論離婚與否,作為孩子親生父母的事實是不會改變的,孩子本不應該成為離婚報復對方的工具,離婚對孩子的傷害已經很大,身為父母不應該為了孩子的撫養權而爭得頭破血流,而是應該一起想辦法彌補因離婚而給孩子帶來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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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本作者大大最好的一本小說,劇情讓人拍手叫好,連看三遍也不膩
  • 【奇葩說】勇敢的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