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感覺這真的是司法進步,不過我更希望以後不要再出現類似的案件。
全職太太,確實是一種選擇,很多人也是樂在其中。
但是很多時候,不論是男人還是女人。
在一段婚姻關係裡邊,如果有一方存在被施捨地位。
天平開始出現傾斜,根本就維繫不下去。
所謂“貧賤夫妻百事哀”,那麼之間出現的最大施捨無疑就是金錢上的。
缺舟:背景
陳某和王女士兩人是在15年登記結婚的。
雙方在婚後育有一個孩子。
僅僅在3年後雙方的婚姻可以出現裂痕,隨後便開始了分居生涯。
孩子一直跟著王女士。
陳某其實也是一直想要解決這樣的情況,離婚無疑是最好的辦法。
但是他先後兩次訴訟離婚,一次自行撤回,一次被駁回。
王女士不同意離婚的原因是覺得夫妻雙方的感情還沒有到破裂的那一步。
直到第三次,法院終於判決兩人離婚。
期間王女士認為自己在婚後承擔了大部分的家務,而陳某除了上班,對於家務並不關心。
所以雖然最終判決離婚,分割財產當中,她要求陳某再賠償自己16萬元。
法院最終判決:雙方的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陳先生每月繳付2000元撫養費,享有探望權。
而在補償款方面,給予王女士5萬元。
支援
為什麼等到第三次起訴離婚才判決呢?
“經過三次起訴離婚,確係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符合條件,所以准許離婚”
為什麼王女士會獲得5萬元的賠償?
“一般情況來說,在離婚之後,夫妻雙方會進行財產分割。
而財產分割一般分為有形的和無形的。
像本案當中的家務勞動,就是無形財產價值。”
王女士獲得賠償這個事情是指定的,這也是今年實行的《民法典》裡邊所規定的。
但是這個賠償金額方面,確實是值得商討,並不是網友所說的那樣。
因為對於這個標準,現行裡邊沒有一個完善的規定。
主要是有四個方面。(我個人覺得還有第五個方面)
第一,雙方婚後共同生活時間
第二,女方具體在當中付出的勞動比例
因為價值是效率和時長決定的。
第三,另一半個人的經濟收入。
那你如果是掙大錢,那你自然得要求另外一半付出多一點。
畢竟事業和家庭都兼顧的話,很困難。
第四,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
我覺得第五個方面就是夫妻雙方財產。
其實我覺得更多的是取決於夫妻雙方的財產。
但是很多時候在維繫夫妻關係的時候,很少算得那麼細。
也就造成了,進行補償的時候,有所差距。
當然這已經是一個很好的進步了,以後金額方面,我相信會有一個更好的判斷標準。
至於離婚難這個問題,他有著自己的一套衡量標準,我們短時間內也很難改變。
但是對於全職太太或者全職老公。
我覺得還是可以從自身來改變的。
要想走的瀟灑,經濟獨立那必須是前提。
因為人最終還是要靠自己的。
在一段婚姻生活當中,你的身份變了。
可能你變成了別人的老公,或者變成了別人的妻子。
但是你還是男人,女人,你還是一個人。
稱呼或者角色的改變,不代表你自己整個人權的變更。
你還是要有自己的生活圈子和生活收入。
壓縮不代表捨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