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某與男友吳某同居期間,曾意外懷孕過幾次,每次和吳某商量後,都做了流產。2016年11月,林某再次懷孕,去醫院檢查時發現是宮外孕。林某出院後沒幾天,吳某就以工作忙為由漸漸冷落了林某。而這次宮外孕給林某落下了很多後遺症,醫生說,她今後懷孕的機率極低。讓她更為寒心的是,吳某在此時提出了分手。
林某覺得正是因為和吳某同居,才會多次流產,發生宮外孕,最終導致自己喪失生育能力,要求吳某賠償她的損失。可吳某卻認為,同居是兩廂情願的,流產是兩人商量的,宮外孕是誰都無法預料的意外。林某認為吳某的說法只是為了推卸責任,就以同居期間身體受到損傷為由,把吳某告到了法院,要求他承擔宮外孕手術和後期治療的8萬元醫藥費,並賠償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法院的要求,林某進行了傷殘鑑定,她的情況屬於八級傷殘。傷害已成事實,但責任卻不是她想像的那樣全都由吳某承擔。法院審理後認定,對於林某的傷殘,應該由她和吳某一人承擔一半責任,吳某隻需要承擔一半醫藥費,給她4萬元,並駁回了她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要求。
【法律解讀】
承辦法官說,在同居期間,林某的身體因流產、宮外孕最終導致傷殘,很多人都覺得吳某作為她的男友,從情理上來說,應該承擔責任彌補林某的損失。然而,在法律上,承擔責任有一定的基礎和前提。比如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有扶養、幫助的義務,一方身體有傷殘時,另一方就有照顧的責任。然而,林某和吳某隻是同居,並沒有結婚,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人,談不上為對方的傷殘承擔責任。導致林某傷殘的直接原因是宮外孕,吳某在她手術期間進行了照顧,積極幫助她治療,不存在過錯。發生宮外孕的原因是林某和吳某同居在一起,吳某沒有脅迫林某,也不存在過錯。流產、宮外孕等一系列傷害都和同居有關,同居是林某和吳某兩人自願的,責任就應該由兩人分擔。林某已經支付了手術和後續治療的費用,吳某承擔一半,需要補償她4萬元。她喪失生育能力在精神上感到痛苦,並不是吳某造成的,也就不需要賠償精神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