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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僅是家中的掌上明珠,在法律上也是重點保護物件之一,在生活中孩子一些不常見的情況怎麼解決呢?

為文湊圖,無實際意義

“住所”和“居所”怎麼界定?

常年務工的人員在面對孩子的籍貫需要填寫時經常會遇到矛盾,暫住證上的地址是一個真實可以聯絡到人的地址,但是戶籍所在地又不是暫住地址。

那孩子的法定住所地要以哪個地址為準?

《民法通則》第十五條,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民法通則意見》第九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單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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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的出生日期以什麼為準?

嬰兒的法定出生日期往往會因為戶口本登記的日期與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日期不一樣,造成家長對孩子的法定生日是哪一天犯嘀咕。

《民法通則意見》第一條,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孩子能成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嗎?

在傳統的認知裡,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般都是成年人。家庭條件頗好的家庭,能不能買房時將房屋登記在孩子的名下?

要成為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首先要具備民事權利。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所以孩子是可以成為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公民的民事權利不因年齡大小而發生改變,這與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一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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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週歲青年大宗交易行為有效嗎?

16週歲屬於法律上的未成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當天並沒有滿週歲,滿週歲是指過了生日的第二天。如果發生大宗交易,即使簽訂了合同依然屬於法律規定的“效力待定”行為。效力待定是指行為成立時,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以後一定事實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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