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一對夫妻離婚後判定的5萬元家務補償費引得大家議論紛紛,絕大多數女性網友認為男方必須支付家務補償費,理由就是家務勞動也是勞動、家務讓女人丟掉社會關係,個人青春也白白消耗掉了等等。
與此相對的,有不少男性網友表示家務補償費是一種重複,夫妻雙方本就一起生活,如果已經財產分割,就不應該再給予家務補償,如果非要這樣毫釐必計,一百萬也不夠。而不少法律專家也紛紛發表觀點,但依然不能給人一個滿意的答覆。
對此,筆者認為,家務補償費不能說單純的給或不給,也不是給多給少的問題,而是要分情況區別對待,具體可以從下面三個維度來做分析判斷。
一、如果夫妻關係名存實亡離婚時需要給女方家務補償這種情況主要指夫妻雙方長期不在一起,以及丈夫與第三者有了情感和經濟方面的付出,對原有家庭缺少關心、支援甚至不再往來,完全沒有盡到一個丈夫和家長的責任,而原配妻子依然在為了這個家庭在忙碌付出,如長輩的贍養、子女的撫養、親情關係的維繫。此時,雙方離婚,除了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外,女方是可以要求男方給予家務補償的。因為作為雙方共同的企業——家庭,必然要雙方共同付出,如今丈夫單方面缺失,相當於曠工,讓本該屬於丈夫的工作落到了女方肩上,現在既然走到離婚這一步,那麼能算清的賬自然都要算一算。
二、如果雙方正常離婚則男方沒有必要給女方家務補償婚姻本質上是兩個陌生人的組合,大家在一起共同面對生活的瑣事、創造更好的生活,最終實現一加一大於二的目標(所以大家說婚姻有柴米油鹽、有水費電費,很現實)。
兩個陌生人的結合(相對親情關係),結婚生活就有了各種可能,有雙方興趣相投、顏值相當、能力一致的(榜樣夫妻、神仙眷侶),也有磕磕碰碰、大吵小吵不斷的,對這種情況有很多人選擇忍,因為一方面結婚不易,一方離婚牽涉的東西太多,所以就湊合著過(這是看透的人)。
但也有很多人就是忍不了,於是就要離婚,那麼這種情況,再談家務補償就不太適合。因為大家都在一起生活,大家都按各自的擅長付出,離婚時財產分割也是公正的,但是有的女性朋友就會說,男方在外積累了很多社會關係,女方因為在家庭與社會脫節,必須要家務補償。
其實,對此我們應該這樣看,雖然丈夫在外是會積累一些資源和關係,但這絕大多數都及時變成了錢回到了家庭,至於資源和關係在未來能不能變成錢則是很難說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不少丈夫為此喝酒熬夜導致搞垮身體甚至失去生命,這是全職太太不可能遇到的。
女人在家雖然失去了人脈和資源的積累,但至少不用打卡、不用看客戶臉色,不必與同事勾心鬥角,不用擔心業績不達標,比職場女性過得輕鬆、自在和隨性。且做全職太太很大程度上也是在於女方自己的選擇,關鍵是看你做全職太太是不是適合,不要因全職太太而失去了女人獨立的經濟和人格。所以,對於這種正常離婚的情況,談家務補償似乎不太合適的。
三、青春損失不是男方支付家務補償的必要條件在很多人心中,青春損失費是家務補償的重要依據,但這實際上這是不成立的,因為法律中並沒有青春損失費這一概念,它只是一種民間說法,源於未婚男女青年分手後退而求其次的一個藉口,即得不到人也要給點錢,以求心理平衡。
其實,男女之間相戀,無論誰提出分手,對大家都有損失,因為大家都沒有分身術,都是一對一的時間和精力,結婚之後更是如此,法律規定一夫一妻,女方青春有損失會老去,男方也是如此。也許有人又會說,女人比男人老得快,但這個確實就沒有辦法了,男女體質差別,自然現象法律都管不了。
其實,女方所謂的家務勞動還包括了對子女成長的付出,這是夫妻雙方的長期投資,並不是只屬於丈夫一人,是共享的。妻子對子女的付出得多,最終獲得的愛和價值也會更多,這是必然的。
這次,法院之所以判定5萬元的家務補償費,其實是基於男方長期對家庭不承擔責任和女性在婚姻關係中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可以說,這5萬元既有人情的考慮又有對男方出軌的懲戒,審判理念極具代表性。
如今,公司越來越像家庭一樣溫情(各種福利關愛團建不斷),家庭卻越來越像公司(夫妻關係越來越尖銳硬鋼),這確實值得我們深思。清官難斷家務事,婚姻更需要用心,希望我們將更多的心思投入到夫妻關係經營和家庭諧建設上來,而不是讓包含夫妻共同感情的婚姻靠家務補償來收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