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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光是一個深二代,父親早年來深圳創業,現在已經積累了多套房產,每月光是房租就已經有了非常豐厚的收入,但父親還有其它的收入,因此家境十分殷實。只是母親早年去世,而父親也一直未娶,因此繼承

生在這樣的家庭裡,小光過得十分優裕,因此從小就對學業沒有很上心,而其父親在學業上對小光也沒有太嚴苛的要求,只要他過得健康,順利畢業就好了。考慮到其母親早年去世,而自己一直忙於業務,對於兒子也難免疏於照顧,於是想要用金錢來彌補,於是每月都給予他很多的零花錢。

而從小衣食無憂、但卻缺乏母愛的小光,在生活上面會比較散漫,這種人生態度,一直延續到了成年。

眼看著小光年紀越來越大了,其父親也開始為小光的婚姻大事著急。雖然他也聽說小光不缺女生,但好像很少見兒子有認真談過的物件,而且每次見面都是生面孔,這樣的情況總覺得不太正常。

當問起小光關於結婚的事情時,小光則是一臉的不在乎,認為結婚根本就沒有必要,他習慣了自由,接受不了那種事事都受到拘束的生活。人的一生很長,一輩子就只愛那麼一個人,對他來說,實在太壓抑了。

父親在其它事情上面都會隨著小光,但是唯獨這件事不從,硬是要小光儘快找個老婆,好讓他抱孫子,甚至還要給小光安排相親。

因為這件事情,小光和父親的關係弄得十分糟糕,有的時候,小光會十多天都不回家。

有一天小光的父親住了院,他去醫院看望父親後,才得知他得了絕症,之所以逼迫自己結婚,是擔心自己走了後,小光更不會對這件事上心了,如果能夠在此之前,見到孫子一面,就再好不過了。

但小光仍是沒有表態,父親對此心寒不已,擔心兒子缺少家庭的約束,會揮霍光自己的財產,於是提出要拒絕兒子繼承遺產。

小光本以為父親只是嚇嚇他,沒想到父親居然真的立下了遺囑,全部都給了他未成婚的女友,原因是對方已經有了父親的小孩。

小光一氣之下,於是將父親告上了法庭。

小光的理由有兩點:一是母親去世時,明確表示要把其名下的房產留給自己,但考慮到自己未成年,所以只能由父親暫未代管,現在自己長大了,是可以要回母親的房產;二是父親重男輕女的思想非常重,父親情人腹中的孩子是男是女暫且不知,不會盲目全部都留給情人和情人的孩子。而且自己雖然因為結婚一事有矛盾,但是深厚的親情基礎還在,不可能不考慮自己以後的生活,再加上身得絕症,識不清晰,因此是受到了情人的威逼利誘,不是父親本人的意願。

但是小光的訴求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可,因為一小光是無法拿出有效的遺囑證明其母親把名下房產留給他;二是其父親雖然得了絕症,但並非精神類疾病,立遺囑時的意識清晰,認定確實屬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最終,小光還是沒能繼承父親的遺產,慘痛敗訴。

從這個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小光對於法律的瞭解極其有限,其母親逝世後,其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父親完全有處理其母遺產的權利,而他的父親有自行處理其遺產的權利,雖然小光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如果去世前立下了有效的遺囑,那麼遺產就會完全按照遺囑來進行,遺囑效力優先於順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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