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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一則報道,倪先生和餘女士是在網上認識的,兩個便一同出去喝酒,在凌晨3點的時候,兩個人相談甚歡,然後呢,就一起去到餘女士的公寓,聊天談心,就在餘女士的公寓的客廳中,兩個人站著發生了性關係,就在他們正在發生性關係的時候,餘女士的男朋友突然回來撞見了這一幕,然後餘女士馬上哭泣著向男友求助,說自己遭到強姦,男友隨即報警,警察趕往現場控制了倪先生。

到了公安機關後,倪先生矢口否認自己的強姦行為,並聘請了律師為自己辯護,倪先生的律師認為,在這個案件當中的發生性關係的姿勢比較特殊,是站著發生的,這明顯就是自願的嘛,如果不自願的話怎麼可能站著發生性關係呢?

餘女士自認為這就是強姦自己,當時不願意,沒辦法遭到了脅迫,女生身材矮小,男生身材高大被制服了。

那麼強姦還是自願,本案當中該怎麼認定呢?站著發生性關係是否都是自願的呢?站著發生性關係也可能是強姦嗎?

首先,從法律角度來看,是否構成強姦,關鍵是倪先生是否在餘女士不自願的情形下,使用了暴力強行發生關係。其次根據常理常情生活常理,一般來說如果女生不自願,那麼男生是不可能和女生站立著發生性關係的,所以,一般來說,如果是站立發生性關係,那麼這大機率都是自願的,再次,從事發當時的兩個人的姿勢,性關係發生的地點是在餘女士的家裡公寓的客廳等各種情況來看,站著發生性關係,沒有證據表明倪先生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也沒有證據表明餘女士不自願,所以,認定倪先生構成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安機關未予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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