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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語:城市套路深,我要回農村。相親套路深,不如我單身。88年出生,08年退伍軍人的小邸自己說做夢都沒有想到自己能在監獄裡蹲3年。筆者根據獲得的透明資訊簡單分析本案,僅代表個人意見。

【案例】小邸08年年初與婚介所王某(曾經因盜竊、強姦被判刑)聯絡並留下相親資料。2月21日,小邸給王老闆發188元的婚介費,22日下午小邸在婚介所見到25歲的小王。小邸感覺很滿意,於是晚上請小王、王某及其朋友吃飯,吃飯結束後,小邸開車和小王單獨遊玩,然後兩人就在車裡發生了性關係。給小王送回去後,小邸又給王某轉了500元。

晚上9點半,王某找到小邸問是否發生性關係,小邸承認,王某說小王反悔了讓小邸賠5萬塊錢,小邸說沒錢並且兩人發生關係是自願的,王某又說給3萬也行,但是小邸說沒有。第二天上午8點,小王找小邸要2萬元,小邸問是不是給2萬元就沒事了啊,小王沒有回答。小邸便帶2萬元取好小王,此時王某帶一男一女要小邸拿3萬,小邸憤怒:不是說好的2萬嗎,怎麼就成了3萬。

王某離開後說自己報警了,但是晚上李姓男子說是受王某之託給小邸家人打電話,第二天,小邸帶父親到婚介所給4000元錢。2月25日,小邸父親再次來到婚介所,小王說沒有5萬元事情解決不了。又過了幾天,王某又給小邸及其家人打電話說是協調辦案人員,小邸及其家人又給了幾千元。2月28日,王某聲稱問題已經解決,小邸又給了王某500元。但是3月1日,小邸就被刑事拘留而後被逮捕,檢察院起訴,一審判小邸3年,二審維持原判。小邸監獄中拒不認罪,出來繼續申訴,目前河北高院已啟動審判監督程式。

強姦罪的法律規定及其認定難點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罪在法律上分為普通強姦和姦淫幼女(不滿14週歲的女子)。其保護的法益是婦女或者幼女的性的自主決定權,法律認為已滿14週歲的女子具有性的自主決定權,而幼女沒有決定自己性自由的能力。

第一、 普通強姦罪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行為內容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

2、主觀心理為故意:行為人誤以為是自己的妻子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不構成強姦罪;

3、行為物件為婦女(強行與男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制猥褻罪)。

第二、姦淫幼女罪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與不滿14週歲的女子發生性關係;

2、具有姦淫幼女的故意:在幼女早熟並且虛報年齡的情況下與之發生性關係的不構成姦淫幼女罪。

第三、普通強姦罪和姦淫幼女的區別:姦淫幼女比普通強姦罪的條件更輕,只要證明與14週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可能知道她的年齡的人就達到了入罪標準。

小邸構成強姦罪有很多疑問

在小邸和小王均承認發生了性關係的情況下,案件的關鍵就是證明在兩人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小王是否自願,小邸是否採取了暴力、脅迫等手段。

從小邸堅持申訴可以看出,小邸是拒絕認罪的,當然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悔罪的情況下,只要其他的證據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依然可以對其定罪處罰。

1、小邸如果是為了強姦,其有必要去強姦一個相親物件嗎?並且是剛認識。

2、小王被強姦後報警並不及時。

3、王某和小王一直在找小邸要錢,這是強姦後的反應嗎?要錢的是目的是什麼呢?

4、王某和小王到底是什麼關係呢?兩人以前是否也上演過類似的苦肉計?

5、小王如果不同意,其當時可以反抗,其具有自己反抗的證據嗎

結語

當然本案的證據我並沒有看到,所有的猜測和懷疑也只有等河北高院透過再審查明,法律要做到的就是不冤枉一個好人,同時也不要放過一個壞人。如果是錯案,該糾正就糾正,該賠償就賠償。我們拭目以待案件有新的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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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 1 #
    是的,認定強姦罪的證據呢?懷疑這案子就是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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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事就是黑中介串通好的,就是故意訛錢,很明顯的案件弄複雜了,如果是不是為了錢?那討價還價是什麼意思?這個啊。案件明顯是有漏洞百出,如果是講話真實。
  • 3 #
    怎麼感覺王某像詐騙呢?女方後來不出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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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場不堅定,事實真的發生啦,冤枉是自己造成的。總的是付出代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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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看起來像是仙人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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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是女方自願的不給錢就報警說強姦,這是屬於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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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上所述,女方借發生性關係與王某聯手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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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這也算強姦,那男人跟女人玩就得小心了,最好先簽個協議蓋個手印再玩,否則的話就有可能構成強姦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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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婚姻介紹所值得關注,受害者不只一人。
  • 3本作者大大最好的一本小說,劇情讓人拍手叫好,連看三遍也不膩
  • 獅子和老虎雜交,誕生不應存在的動物,體重可瘋長到41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