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太多的朋友在買房或買車等大件物品時都要交定金,如果你作為消費者在交完所謂的定金後,後悔不想買了。那麼此時,可能只有少數人能夠拿回來定金,但更多的情況是完全沒法退。這是因為定金與訂金完全就是兩碼事,那麼兩者的區別有哪些?
網友諮詢:
進行交易時會牽扯到訂金與定金的問題,兩者的區別有哪些?
浙江律明律師事務所徐飛晨律師解答:
1、性質不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
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2、特點不同:定金只有遇到簽訂的認購合同不規範等情況下,才能退還。但是訂金就不同了,因為法律上規定訂金是被視為合同可以履行情況下而預先支付的合同款項。也就是說如果合同執行中不出亂子,那麼訂金就是合同付款金額中的一小部分。但如果合同執行不了,不管是哪一方的責任,訂金都是可以退的。
3、擔保性質不同: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浙江律明律師事務所徐飛晨律師解析:
相比之下,“訂金”雖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籤合同時,卻經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
有些個人和企業利用人們法律知識的欠缺,在訂立合同時,故意設下陷阱,將定金寫成“訂金”,以逃避法律制裁。為避免損失,與他人籤合同時,一定要留神。
專注民商訴訟與非訴業務,精準分析案件焦點問題,在民商事訴訟領域經驗頗豐;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並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為當事人量身定製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