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花了對方錢,分手時要還嗎?近日,集美區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昔日戀人之間的官司。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女方同意償還19萬元。
據悉,本案被告李女士是一名單親媽媽,此前經人介紹認識原告林先生,雙方於2018年5月確立戀愛關係。確立戀愛關係後,平時花錢大手大腳的李女士經常在網上消費衣服、高檔化妝品等,時常入不敷出。在交往過程中,因雙方感情甚好,李女士便時不時將網購訂單發給林先生代為支付,林先生都很爽快,全都代為付款了。
戀愛期間,李女士因名下購買的一套商品房需要還按揭,李女士還向林先生提出借他的信用卡使用,並承諾會按期還款。
當時,林先生考慮到李女士收入也不錯,而且二人感情很好,便同意了。隨後,李女士除了用該信用卡刷卡消費外,還透過套現方式支取現金,以滿足其膨脹的消費需求。
一年時間,李女士透過信用卡消費透支金額達二十餘萬,其間有借有還,林先生也不太在意。
2020年6月,雙方感情出現問題,併發生劇烈爭吵,林先生才發現信用卡透支金額還差十七萬元未還,於是向李女士提出還款要求。
然而,李女士卻拒絕還款。她說,林先生無法證明信用卡是李女士消費產生,就算是李女士使用產生,這些款項亦是戀愛期間林先生對其的贈與,她沒有義務償還。
二人分手後,林先生向集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女士償還信用卡透支金額178000元及淘寶代付款37000元。
因該案涉信用卡賬單、淘寶賬單數量較多,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對賬,確定哪些賬單是李女士消費或使用產生,並透過釋法析理,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李女士償還林先生款項190000元。調解當日,李女士履行了第一筆付款義務。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轉賬,哪些情形要還?法官說,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通常有三種情況。一是因為互相表達情意而發生,比如在情人節、生日、紀念日而產生的紅包往來,這類款項一般金額不會太大,且贈與意圖較為明顯,性質上宜認定為贈與;二是因為日常生活產生的花費,比如同居期間的日常消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系借款,一般不宜認定為借貸;三是對於數額較大的款項往來,款項提供方很有可能系出於締結婚姻的目的,在分手後,由於締結婚姻的目的已不能實現,接受方應當返還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