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開始正式實施。
刑事法律是國家基礎性法律,故該修正案對刑事法律的修改與我們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此次修法也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關注。
在該刑法修正案的第一條就是修改了《刑法》第十七條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有人會問,12-14週歲的未成年人,尚是不喑世事的孩童,國家法律為什麼要將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週歲呢?
12-14週歲的未成年人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呢?
法律在追究12-14週歲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時,會是什麼樣的法律程式呢?
帶著這些疑問,我們首先了解一下我國在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制度。
我們黨和國家一直十分關心和強調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而在法律層面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彰顯一個國家法律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指標。
我國刑事法律及相關制度一直十分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
對於誤入歧途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的未成年人,無論是在法律的頂層設計還是具體的法律施行方面,我國刑事法律均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97年頒佈實施的《刑法》規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6週歲,14-16週歲只需要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具有嚴重社會危害行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14至18週歲的未成年人,即使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應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為了與國家法律在追訴未成年刑事責任制度相匹配,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實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司法機關在追訴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是建立了一套較為系統性的未成年人特殊刑事訴訟制度。其中心思想是將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與成年人犯罪案件嚴格區分,區別對待,教育、挽救、幫扶未成年人:
首先,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隊伍、工作部門,由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檢、法三機關均設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部門,相關的工作部門既辦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同事又被賦予預防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工作職責,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嚴格實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辦理工作制度。
在各級檢察機關均設立了未成年刑事檢察工作部,各級法院也有少年審判庭,專門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對於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嚴格執行未成年人分案辦理模式。
第三、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嚴格依法把握逮捕條件,落實對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捕”的司法政策。即使對於需要羈押的未成年人,嚴格落實“單獨羈押”,即不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混合羈押。
第四、在訊問未成年人時,通知未成年人家屬到場,依法保護未成年的各項訴訟權利。
第五、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從輕處罰,依法對其不起訴、宣告緩刑、免除刑事處罰等
第六、對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記錄一律封存,不給未成年人今後的生活留下BUG,為未成年融入生活重新做人提供支援、幫助。
應該說,在全社會及相關國家機關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的進步,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也彰顯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文明和進步。
例如2020年4月,安徽省郎溪縣13歲的楊某某殺害堂妹楊某婷後拋屍;2019年7月,寧夏永寧縣12歲的蘇某用木板擊打6歲的親戚致其死亡。社會公眾對這些嚴重危害社會的的低齡未成年人,因未滿14週歲無法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強烈不滿。
因此這次修改《刑法》的十七條,將刑事責任年齡調整至12週歲,即是繼續貫徹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也是積極迴應廣大人民群眾的呼聲,同時又是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進一步完善。
12-14週歲的未成年人,在一般情況下,還處於生長髮育階段,無論是身體還是心智,都不可與成年人同等對等,故《刑法》一般不予追究未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這既是刑法的具體規定,又是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但是低齡的未成年使用嚴重暴力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現象又客觀存在,因此刑法必須予以正視和對待。
因此刑法修正案第十七條進行修改的時候,保持了原有內容,只是在該條文的基礎上增加一款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透過對修正案條文的解讀,修正案只規定了三種情形需要追究十二至十四歲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第一種情形,故意殺人,即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且犯罪已經既遂;
第二種情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導致被害人已經死亡;
第三種情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然沒有導致被害人死亡,但是故意傷害的手段行為性質特別惡劣,與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在惡性程度上大有不同,並且這種惡劣的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和嚴重殘疾。
也就是說,刑法修正案這次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僅僅限於犯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罪的部分行為。
個人還認為,12-14週歲的未成年人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時,只限定於被追究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這意味著12-14週歲的未成年人,即使具有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資等嚴重後果的犯罪行為,如果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采用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和嚴重殘疾,仍然不能追究12-14歲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12-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資等嚴重後果的犯罪行為,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在實施上述犯罪行為時採用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和嚴重殘疾。
這時不能以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資罪追究未成年人法律責任,只能以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罪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
對於12-14週歲的未成年人所犯的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行為,按照刑法修正案的條文,也不是一律追究刑事責任,而是必須同時滿足“情節惡劣”的條件。
什麼是“情節惡劣”?按照以往的慣例,最高司法機關可能會透過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明確。
怎麼明確,個人無法劇透,但我分析或從手段、結果、社會影響等方面予以界定。
例如蓄謀使用腐蝕性的液體嚴重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使人體的器官受到不可逆的損傷、故意殺人行為造成一人及以上死傷、犯罪行為激起民憤、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等類似情況。
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對於12-14週歲的未成年人是否追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這一規定有如下兩層含義。
1、12-14週歲的未成年人,依法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也是媒體所說的,我國法律將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年滿12週歲的犯罪行為人。作出下調的目的正如前文所言,一是為了震懾犯罪,儘量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二是為了預防刑事犯罪低齡化現象的進一步蔓延,以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2、12-14週歲的未成年人即使犯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也不是必然被追訴,是否追訴的核準權須由最高司法機關,即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既要威懾、懲治嚴重暴力犯罪低齡化問題,同時也體現出對低齡化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訴保持審慎的態度,並從制度設計上強調教育、挽救和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
刑法修正案(十一)透過修改法律的形式下調刑事責任年齡至年滿12週歲,但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司法政策和制度並沒有被廢止。按照前文介紹,在辦理12-14週歲未成年刑事案件時,仍然會堅持分案、區別對待等特殊保護制度,也就是說說,在檢察環節,仍然由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部門或者專業人員辦理此類案件。
修正案規定,12-14週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追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那麼核准所依據的事實調查和證據蒐集工作仍然由公安機關按照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式執行,即對12-14週歲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案件的偵查工作由一般的公安機關進行調查。
那麼對案件是否追訴的核準工作是在立案環節進行,還是在逮捕環節進行,抑或是在移送審查起訴環節進行呢?
個人覺得要求在立案環節就要求檢察機關核准追訴不現實。首先,案件發生後,要求公安機關立即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這些工作具有較強的緊迫性,需要及時開展,否則就存在證據掩失和取證工作困難等等風險。而最高檢察院是否核准又需要以事實和證據作為基礎。因此不可能要求等待最高檢核準後才允許公安機關立案。
如果要求移送審查起訴時由最高檢核準,時機又顯得有些延遲。
個人認為在立案後,公安機關蒐集了確實、充分的證據,查明瞭犯罪事實,如果辦案需要採取逮捕等強制措施,或者準備移送審查起訴時,由檢察機關層報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更為可行。
法律明確規定12-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追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那麼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可以或者應該要求同級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由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蒐集證據,並提出適用法律的相關意見,然後再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事責任年齡調整為年滿12週歲,這是國家法律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舉措。刑法的目的既要懲治犯罪,也要預防犯罪的再次發生,只有將懲治與預防相結合,認真貫徹落實法律相關精神,才能更好地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