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是否屬於彩禮要看給付該款項時雙方是否具有締結婚姻關係的合意,如果僅僅是一般贈與,那麼在分手時就沒有理由要求返還。)
一、案情介紹#廣州離婚律師#
居某與和李某於2014年6月透過世紀佳緣網站相識,同年8月確定婚姻關係。在戀愛期間,居某透過銀行轉賬給李某十餘萬元。後兩人發生矛盾,關係惡化。2016年2月,李某與他人結婚,同年10月,居某以婚約財產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17萬餘元彩禮。
一審法院認為,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根據當地的民俗,男女結婚前一般會訂立婚約,婚約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貴重物品作為彩禮是訂立婚約的基本形式,並且大多數會有父母或親朋好友在場見證。本案中居某和李某均承認雙方沒有正式訂婚,居某給付給李某的錢款為多次轉賬匯款,且時間跨度較大,不符合一般意義上的彩禮給付方式,因此居某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給付給李某的金錢屬於彩禮。
三、法律說法
彩禮和戀愛期間的贈與形式上極為類似,在實踐中容易混淆,而該如何認定將會影響分手後要求返還的合理性。如果認定為彩禮,雙方最後分手,沒有登記結婚,那麼給付彩禮的一方就能夠要求返還,而如果被認定為戀愛期間的贈與,雙方分手後贈與財產的一方要求返還的成功性也會有所降低。我國法律雖然有就彩禮的返還做出規定,但是並沒有對彩禮進行明確界定。#深圳離婚律師#
彩禮和戀愛期間的贈與有兩個明顯的區別:(1)是否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彩禮的給付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具有明確的目的性,而戀愛期間的贈與一般不具有這一目的(2)給付的財產價值大小。由於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根據各地風俗的不同給付的彩禮價值大小也有所不同,但一般情況下彩禮的財產價值相較於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產價值會更大一些。#離婚#
以婚約財產糾紛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舉證責任在於主張贈與款項是彩禮的一方,因此如果戀愛期間的贈與確實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後期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