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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律師正在辦理一起涉外離婚案件。由於法院安排在二週後就開庭,而我的當事人目前尚在澳洲,時間比較緊張,來不及回國應訴,所以希望本離婚律師與法官協商,爭取改個開庭時間。鑑於該案情況並不複雜,於是,本律師建議其可以辦個公證委託書交給我,而不必親自回國應訴。

對於本婚姻律師的辦法,當事人比較猶豫。原因是她聽說婚姻法規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都要親自出庭參加審理。

雖然法律規定了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原則上都要親自出庭,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庭。這些特殊情況主要有:當事人在國外不方便回國應訴的;當事人是精神病患者,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等等。由此可見,我的當事人在委託了本律師後,只要提供了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後便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與此相反的是,由於本案的被告在國內,且心智健全,所以他必須親自出庭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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