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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拉拉司機批捕了,目前定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很多人不理解。

有的同情司機(多數),有的同情死者。

光講情,不講法

容易誤導輿論。

所以我想說:

定這個罪,司機不算冤

為什麼?

我利用法律知識解答一下網上出現比較多的質疑。

一、為什麼司機要負責?——「特定領域」的保護義務

最高讚的回答裡有說:

“如果不是生活困難,誰會大週六的晚上接活啊~”

這我非常理解,也表示同情。

但是在法律上,再難,司機也是有義務為保護客戶安全的。

原因很簡單——因為她在司機車上。

在法律上,汽車裡,屬於司機(管理人)的「特定領域」

而且,就算與司機毫無關係的犯罪事件在他的車裡發生,司機都有義務給予乘客必要的保護

比如上來一對男女乘客,然後車開的時候男乘客開始強姦女乘客。這時候司機如果不報案,繼續開車或者直接逃離,放任犯罪發生。他都涉嫌為此次強姦案的「幫助犯」

所以,無論被害人跳車是否與司機有關,司機都有義務儘自己所能,為乘客提供保護。

二、要求停車未予理睬

過失致人死亡罪要有兩個成立要件:

1、嫌疑人的行為與死亡有間接因果關係2、是因為司機過度自信,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的危險導致的死亡

(1)有沒有因果關係?

注意官方通報裡的幾個關鍵詞:

晚上9點多,夜黑風高

惡劣口氣

將心比心,如果你是受害人(單身女性)你會怎麼想?

“他是不是要害我?!”

然後情急跳車。

所謂因果關係,就是沒有行為A就不會有行為B。

行為A就是司機的“惡劣口氣和要求停車未予理睬”,行為B就是跳車致死。

那麼是不是沒有司機的行為A就沒有被害人的行為B呢?

我想正常人都會給這個因果關係打個√吧?

雖然同樣場景下不會所有人都選擇跳車。

但確實是因果關係。

那關於第二點,司機是否應該預見到這樣的結果呢?

(2)是否應該預見這樣的危險?

我覺得是應該預見到的。

因為這符合社會一般人認知。

你偏離航線了,你還不跟我說話,你還不停車,我一個弱女子,你到底想幹嘛?

你說你沒文化?不懂法?

你說自己平時不看羅翔我信,但你也不看警匪片電影麼?

這種在社會常識之內的,理應預見到的可能性,作為司機,確實應該預見到。

這個看似有點虛,但確實是不容狡辯的。

確實,我們不能苛求司機。

換句話說,如果本案車某某(受害者)有精神疾病,閒來無事拿出刀子在車上把自己捅死了。

只要司機積極報警救治,一般是不需要負責的。

就算司機非說自己就是不懂,沒預見到,也沒用。

社會上大部分人如果能預見到,你就應該預見到

這是你生而為人的義務所在。

所以,從法律層面上,這樁案件的司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在定罪上沒有任何問題。

不過目前只是涉嫌。

還沒走到定罪(法庭審判)那一步,所以叫“涉嫌”。

所以,妥妥的不是意外,司機就要負責。

不過還有公知說:

司機有試圖阻止她跳車呀!盡到義務了啊!

二、犯罪中止無效

什麼叫犯罪中止?

就是你已經犯罪了,但是呢,把積極並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產生的不良結果。

視情況,是可以不定罪、從輕或減輕定罪的。

意思很簡單:只要你積極有效的減低了危害性,就給你從寬處理

可是,司機周某春有「積極」,但沒有「有效」。

最終,車某某還是跳車了,人還是死了。

刑事案件是不講“苦勞”,只論“功勞”。

沒有有效的阻止=沒有阻止,

再積極也沒用啊 ~

所以很多人好像挺通情達理,說“有積極阻止”。

但這一點在刑法上是然並卵的。

而且,這是邏輯上先後順序的錯亂。

不是阻止了就當沒發生過,而是犯罪後有效阻止了,可以減輕你的罪。

無論如何,在你開始“語氣惡劣、偏航未給與解釋”並且致人死亡,你就已經有罪了。

這個概念可不能混淆。

而且,最重要的是: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中止。

另外

之前很多網友懷疑是他故意殺人的,有沒有可能?

還真有。

三、可能是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如果司機明知車速較快,而且明知受害人要跳車

還口出惡語(比如說:“你跳啊!不跳我就踢你下去!”)

有可能涉嫌“(不作為/間接)故意殺人罪”。

什麼叫「不作為」

就是明知她要死,還放任這種情況發生,就是不作為。

如果受害人真的死了,就有可能定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但在本案中,不能這麼定罪。

因為刑法上還有一個原則:“無法查明時有利於被告”。

四、無法查明時有利於被告原則

舉個經典的,更顛覆三觀的例子:

張三和李四兩人不認識,不約而同的都想殺死小芳。

然後湊巧了,張三和李四兩個人在同一天,從不同方向,都向小芳開了一槍

小芳死了。

可是事後查明,小芳身上只有一發子彈被命中,但是無法查明子彈從哪個方向射出的

這是個非常經典的“無法查明”的案例。

因為在司法實務中,有很多情況是無法查明案件的來龍去脈和每一個真相的。

警察也不是超人,法官也不能放假。

畢竟兩個嫌疑人已經歸案,該開庭要開庭,該定罪要定罪的。

那麼問題來了——該定什麼罪呢?

最終:張三和李四都定「故意殺人罪未遂

是的,人死了,但兩個人都是“未遂”。

腦殼懵了嗎?

嗡嗡的吧?

因為刑法有一個原則,就是“存疑時,有利於被告”

你可能會很憤慨:殺人償命麼不是?就這?

對,就這。

刑法存在的意義有2個:

1、保護法益(人身、財產權利和社會秩序等)

2、保護人權

當案件事實明確時,優先保護法益。

但是當案件事實無法查明時,根據有限的證據,要考慮保護人權。

包括嫌疑犯的人權

因為如果你定張三和李四兩個人都是故意殺人既遂,那一定冤枉了其中一個人。

疑罪從無,就是遵循的這個道理。

民國早亡了,可不能再有“寧可錯殺,不能漏網”的思想了。

回到這宗貨拉拉跳車案。

車上發生了什麼?

路邊攝像頭公安機關已經調取但仍然看不清楚。

甚至偵辦人員去實地親身演示了,都無法查明確鑿真相。也沒有支援故意殺人的確鑿證據。

各方已經盡到了自己的職責了,無可厚非。

嫌疑人口供也沒有任何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

所以,

是否故意殺人?有可能。

能確定嗎?不能。

不能定罪。

五、誰需要賠償?

司機需要、貨拉拉公司更需要。

因為司機和車都是屬於貨拉拉公司的。

貼著你的logo呢,你還想賴賬?

但這屬於民事賠償了。

所以,要有“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這個概念。

法律方面的問題,且說這麼多。

我也不是資深律師。

但我深信一點:

如果將人生比作一場無法重玩的遊戲,那法律就是這場遊戲的「遊戲規則」

不學法就想玩人生?

多危險啊!

與其聽網紅們說相聲似的找“細節”,開腦洞,不如學點法律自己引以為鑑。

保護自己,保護家人。

你說是麼?

和大家一起,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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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 1 #
    司機行為是否和墜窗有因果關係是本案關鍵#貨拉拉涉事司機被批捕#
  • 2 #
    誰能預見一個人會突然跳車???難道司機不僅要安全駕駛,還要防止乘客跳車?
  • 3 #
    你以為是飛機啊!還偏離航線!導航只是工具,司機要根據情況路況來選擇走哪天路。這是司機的權利。而且貨拉拉是拉貨的,女的屬於蹭車。過失至人死亡,首先要人做了什麼事。司機什麼錯也沒有。
  • 4 #
    洋洋灑灑寫了許多,但目前司機也只是涉嫌而已,有沒有罪,要看法院判決。
  • 5 #
    可是,女孩的手機不就拿在手上嗎?她不是還給人發信息嗎?難道不先報警直接跳窗?就算不方便當面報警,可以發信息讓朋友報警啊?我感覺,一般情況是預計不到對方會直接跳窗的,就算想到了,也會被自己否認覺得不可能~這直接跳窗的做法挺費解~
  • 6 #
    司機變道,必須提前解釋並同乘客商量是否變道,由乘客決定。坐了這麼多的計程車,這點道理還是知道的。這是雙向保護的計程車條款。貨拉拉自己司機不遵守規則。
  • 7 #
    司機有重大問題,如果看到車某.要跳窗,立刻停車,人就不會死。徧離路線要講清楚,就不會發生誤會
  • 8 #
    我們假設司機是22歲女性,乘客是大叔,乘客大叔跳車死亡,要不要抓捕22歲女司機啊?
  • 9 #
    如果真的是調查的這樣,我又心疼女孩又可憐司機,在高房價高物價的前提下生活真的太不容易了!女孩為了省點錢自己來回搬了15趟,比那些好吃懶做靠男人吃飯的女人強多了!司機師傅也是為生活所迫想多賺點,感覺他們都太不容易了!
  • 10 #
    加入司機是女性,男乘客跳車,司機負責任嗎?
  • 11 #
    語氣、說了什麼話和要求幾次停車這些細節是怎麼得知的?司機招供的嗎?很好奇!
  • 12 #
    拉人跟拉貨一樣,計程車司機都能做到禮貌待人,貨車司機為什麼不能難道貨車司機不是人?所以全民素質很重要,不在於你從事什麼職業,重在於你做到了人性化嗎?貨拉拉是個平臺說白了跟中介沒什麼區別,但是作為公司你因該對員工有所要求的,不能說什麼人都能上崗吧?
  • 13 #
    生而為人的義務所在!保護乘車人的安全是生而為司機的職責所在,不是嗎?
  • 14 #
    先行義務中,應為能為而不為才犯法,從一般人的認識中,行駛中車輛的司機第一要務是保證安全行駛,而且一般人的認識也不可預測一個成年人爭吵幾句就要從行駛的汽車中跳出這個極端,從刑法理論中情況不明時做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我個人更傾向於誰都不願意發生又不可預知的意外事件。其次,被害人自陷風險瞭解一下。
  • 15 #
    奇了怪了,司機不講誠信,居然有這麼多替司機喊冤的
  • 購得日本70萬平方公尺小島的中國女子是誰?
  • 如何從0-1,運營自己的小紅書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