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設定專案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員,技術和特種作業人員。
【名詞解釋】特種作業人員、作業的場所,操作的裝置、操作內容具有較大危險性,容易發生傷亡事故,或者易對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圍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人員。
【條文解釋】本條是新增條款,是對煤礦建設、施工單位設定專案管理機構的規定。
1.設定專案管理機構。為加強煤礦施工專案生產技術管理,建設堅實的安全技術保障體系,必須設定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專案管理構,按規定配備礦建、機電、通風、地測等相關工程技術人員,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術工作。
2.特種作業人員由於其崗位的特殊性,重要性,必須經過國家認可的培訓機構進行專門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作業;因此,必須按規定配足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並持有安全資格證的特種作業人員。
煤礦施工單位特種作業主要包括電氣作業,爆破作業,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瓦斯檢查作業,安全檢查作業,提升機操作作業,採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瓦斯抽採作業,防突作業,探放水作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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