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男性從事賣淫,是否犯了組織賣淫罪?賣淫的物件必須有性別要求嗎?
在社會職場出現一些違法賣淫的案件,其實並非奇特而是屢見不鮮。今天為大家講一下一個案例,李某經營了一家大型的娛樂場所,因為地理位置不好,所以生意的狀況也不是特別好、所以李某就想著尋找一點特殊的小招數,來為自己的娛樂會所招攬一點客人。根據朋友的提示,透過一些小廣告高價招募這些男性的公關。並且為他們制定了非常嚴格的管控像王某,周某的人在李某的控制之下從事了多次性交易。
不久之後,民警就對這個娛樂會所進行了徹底的盤查,將背後的人全部都抓獲了起來,那麼李某的行為究竟算不算得上組織賣淫罪呢。首先來了解一下組織賣淫罪,賣淫罪,指的是收留引誘他人進行多次賣淫的行為。首先李某把這些人全部都招聘過來,安排他們進行接客,然後進行賣淫,他的這種種行為都是屬於賣淫罪。但是法律沒有規定的是組織賣淫的物件必須是女性,男性也可以成為這個組織賣淫罪的物件,這個罪名跟性別沒有關係。所以總體去講,同性之間的性交易也是屬於賣淫行為。
李某所組織的這些賣淫的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很深,嚴重破壞了社會的安全,讓嫖娼賣淫這樣的事件頻繁的發生。在刑法當中所規定的賣淫的特質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向那些不特定的人出賣自己的肉體,而換取一定的金錢。至於行為人的性別究竟是男的還是女的,以及所實行的物件是異性還是同性,這個都不是判斷賣淫罪的需要考察的因素。之所以是這樣,就是因為這種行為不管性別如何,已經嚴重的違背了倫理和道德,讓這個社會變得越來越糟糕,也敗壞了社會的風氣。
所以說從這個角度上面去看,同性賣淫同樣是屬於賣淫的範疇,應該用罪名來追求他們的刑事責任。這個跟刑法是完全符合的,並不違背立法的精神。結合目前的這個社會發展的現狀,如果出現了這些同性賣淫的行為,現在社會一般都覺得這些並不能夠算得上是賣淫,但其實任何有傷風化的賣淫行為,都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符合法律定罪的。在文章當中,李某所招聘的男公關都是在他的統治之下,在他的安排之下進行接客。
雖然說他並沒有參加賣淫活動,但是這些男性全部都是在他的手底下進行賣淫,所以他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這些男公關們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的,但是依舊去做這些事情是需要進行有效的處理的,需要對他們進行口頭說教。除了口頭睡覺之外,還要接受一定的刑罰,畢竟他們已經犯了違法犯罪當中的賣淫罪。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的安全,對社會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可能會造成一些不好的影響,所以應該對他們進行懲罰。大家對於這樣的事情是如何看待的,可以在下方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