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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彩禮或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自周代以來的一種婚嫁風俗。在某些地區習俗中,彩禮的數額較大。

所以,鉅額彩禮到底該歸誰所有?是歸女方父母,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是大家都很關心的。

今天小律和大家一起,從法律角度,對彩禮的性質和接受的主體進行分析,看看彩禮到底該歸誰所有?

一、結婚彩禮的性質

彩禮屬於一種婚嫁風俗,而且地區不同差異也很大,所以彩禮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詞彙。

對彩禮通常的理解就是:以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男方給女方的禮物。

也就是說,彩禮屬於一種婚前贈予的行為。

二、結婚彩禮的特點

從現實情況來看,彩禮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婚前給付,且與締結婚約有關;

2:很多家庭給付彩禮是迫於風俗、女方壓力等,不是所有彩禮都是自願給付的;

3:彩禮的數額、價值與當地風俗、家庭情況有關;

4:給付彩禮的主體不限於男方,有的甚至舉全家之力湊彩禮錢;

5:接受彩禮的主體也不限於女方,並且一般是歸女方孃家所有。

三、夫妻財產的歸屬

根據《婚姻法》,男女雙方結婚前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而婚後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彩禮的歸屬

參照結婚彩禮的特點,以及夫妻財產歸屬可知:結婚彩禮是個人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彩禮是男方贈與女方的財產,這筆錢肯定和男方沒有關係了,那是屬於女方,還是女方父母呢?

對此,法律也沒有相關規定,但根據習俗我們可知,如果女方家庭還有其他子女的,彩禮錢一般都會歸女方家庭所有。

女方家庭是獨生子女的,有的女方父母還會將這筆彩禮贈送給新婚夫婦。

這就涉及到另一個習俗:嫁妝。

五、嫁妝的歸屬

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當然,如果女方父母明確財產贈與夫妻雙方的,那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六、彩禮返還事宜

依據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如果雙方最後沒有結婚,或者因為夫妻關係不和結婚後沒多久就離婚了,那麼男女雙方是不是該返還彩禮呢?這些是不是能成為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呢?

彩禮返還是以是否結婚為分界線,結婚前原則上返還,結婚後原則上不返還。

結婚後返還的特別規定是結婚後雙方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裡生活困難的標準是依靠個人財產或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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