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芝鳳與王偉榮原系同事關係,經人介紹後開始了戀愛。2004年1月,這對熱戀中的戀人很快就在李芝鳳名下的南京西路房屋內同居了。在李芝鳳看來,雙方均系中年人,同居生活能夠相互照顧伴老。可用她的話說,同居不久,王偉榮脾氣暴躁的性格就逐步顯現出來,雙方之間出現了矛盾,引起了爭吵,從2006年12月左右,王偉榮停止向她支付生活費。2007年8月中旬,李芝鳳起訴法院判令王偉榮遷出她名下的房屋。
獲悉自己被李芝鳳告上法院,王偉榮聲稱與李芝鳳不是一般的朋友關係,而事實上是“夫妻關係”,在一起生活中自己盡了家庭義務。他認為是自己的健康出現問題,李芝鳳發現他沒有利用價值才提出分手。
同年9月上旬,王偉榮也向法院遞交訴狀,稱在與李芝鳳共同生活中自己盡了很多義務,並將自己的收入交給她,還裝修該房屋,購買了電腦、洗衣機、電視機、電冰箱及傢俱,但這些發票均在李芝鳳處,現在李芝鳳股票賬戶內有現金12萬元,但原始本金5萬元是他的。王偉榮還認為現在自己患了腦梗,健康出現了問題,對方就認為自己沒有了利用價值,要趕自己走。王偉榮還認為雙方分手是可以的,但要求分割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共計15.8萬餘元。
針對王偉榮的起訴,李芝鳳則答辯在共同生活期間,王偉榮在2005年前每月交生活費1000元,還將房租每三個月2000元交給自己。但從2005年9月後,王偉榮就開始不再支付生活費了,但房租還是交的,直至2006年底。另外,王偉榮在2006年曾分兩次給過共計2000元。以上款項總共約為3.5萬元。從2007年起,就不見王偉榮交給過她錢款。特別是自2007年3月,王偉榮患病後治療費都是李芝鳳所支付。李芝鳳還在同居期間為王偉榮購買了助動車,還添置了大量衣物,雙方購買物品後均自行保管發票。李芝鳳表示不認可王偉榮的請求。
法院認為,無論是同居關係,還是“事實夫妻關係”,或者是試婚關係等均屬於非法的婚姻關係,非法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的保護。李芝鳳女士是南京西路房屋的承租人,對所承租的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權,現李芝鳳與王偉榮之間產生矛盾,王偉榮(連同其個人的物品)理應遷出該房屋。
而就在法院判決的當日,王偉榮對自己起訴的部分作了撤訴,放棄主張分割同居期間共計15.8萬餘元的財產。法院判決王偉榮遷出李芝鳳名下的房屋。
從法律角度講,試婚、非法同居等根本就不會有任何保障。法律不承認這種關係,所以法律也就保護不了受到傷害的當事人。所以,想要試婚的人請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