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今天我就給大家說說律師和律所的關係,以及委託人為什麼聘請律師必須經過律所。
本人1989年7月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1992年拿到律師證,正式開始了律師職業,雖然成就不大,但也在合作制律所、個人所、合夥所都呆過。
自己從跟著老師入行到現在自己帶實習律師,帶團隊,也算經歷過了律師職業的酸甜苦辣。
現在言歸正傳。
一、律師必須在一家律所執業,才能拿到律師證,也才能出庭代理案件律師之所以能代理你的案件,是因為有律師證,而現在想拿到律師證可不容易。必須透過改名為“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考試,這種考試也是不斷地在改革,本人1992年透過的是“律師職業資格”考試,當時還是兩年考一次,透過率大約7%。
從2018年開始,國家司法考試改為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只是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需要透過該考試,從事行政處罰決定稽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法律類仲裁員也需要參加並透過考試。
透過考試拿到資格後想從事律師,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到一家律所實習一年,實習期內必須有指導律師。
好多老律師不願意當指導律師,我也是不願意,但因熟人介紹,或者為了給團隊培養人才,不得已每年帶一兩名實習律師。
帶實習律師可累了,你得教他知道律師行業是咋回事,如何接待當事人,如何寫各類法律文書,還得教會他如何做一些事情,比如去給法官送材料,就要知道法官在哪一間辦公室,辦公電話是多少,法官辦公室幾個人,男女各自坐在那個位置等等。
實習期滿,經過省一級律師協會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考核,通過後才可以申請律師執業證,有的省律協竟然規定了一定的淘汰率,不管這批次的幾百人是不是都優秀,必須淘汰一部分人下來。
申請拿到的律師證,上面會註明是哪一家律師事務所,只有有了律師證才能以律師名義接案子。
出庭的時候,還必須給法庭出示一份律所的《函》,這個函是給法院的,內容是:貴院受理的原告某某訴被告某某什麼案件一案,現在原告(或被告)委託本所律師某某為其一審(二審)代理律師,特此函告。
沒有這樣的函件,律師沒法出庭。這下子明白了吧,委託人請律師必須經過律所,不和律所簽訂合同,不給律所繳費,律所可就不給法院出具出庭《函》了,律師就沒法出庭了。
既然是合夥制律所,肯定就是依據《合夥企業法》組建的律所,合夥人都是幹了三五年以上的律師,一些律所合夥人還分初級合夥人和高階合夥人。
高階合夥人可以享受律所的紅利和分紅,初級合夥人就是讓你們出去有面子,好拉案子,達到一定的條件的話,可以晉升到高階合夥人。
律所還有眾多的律師,這些律師有的是提成律師,有的是薪金律師。
提成律師就是律所不給一分錢工資,也不給你繳納五險一金(有的律所要求完成一定創收後可以繳納),律師都是靠自己的業務來養活自己,沒有案源就沒有收入。
所以,我認為提成律師和律所的關係就是勞務關係,每一單業務單獨結算,律所會給每位律師建立臺賬,前期先按一定的比例給律師提成,年終再彙總結算,特別是稅的問題算起來很麻煩。
所謂薪金律師就是合夥人自己僱的直接給自己打工的律師,就像本人也僱了4名律師為團隊服務,這些人需要帶隊的律師發工資的,而不是律所發工資。
三、律所需要扣除律師的一些創收,維護律所運轉無論大所,還是小所,都有運營成本,包括房租、工作人員的工資、辦公成本、稅費、會費及其他成本。
這些成本的支付從哪裡來?就是從律師的創收中扣除呀,有的律所設計了複雜的提成標準和計算公式,有的小所就一個標準,比如創收8萬以下的提成70%,創收8萬以上的提成80%,但提成的款項必須用票來衝。
一些小所對律師的幫助很小,甚至可能影響律師的業務創收,比如本所沒有入圍國資委的名單,沒有入圍法院系統的破產管理人名單等。
四、現在代理人基本上都是律師了,公民代理幾乎不可能了經過不斷地修訂法律和法規,出庭代理案件的人基本上是三類人了:律師、公司員工或親屬、社群或組織推薦的人。
公司員工必須提供《勞動合同》和社保繳費憑證,親屬則必須符合《民法典》中親屬的概念,至於社群推薦的人那就更少了,所以基本上代理案件的業務就被律所壟斷了。
律師基本上都是靠熟人介紹,很少自己主動找上門的,所以有的委託人認為其和律所幾乎沒有關係,為啥要和律所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律所幹嘛非要扒一層皮,你看了上面的內容,是不是就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