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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兩會,有一部法特別受關注,是《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

我和所有人一樣,身處現代社會中間,數字化已經成為了一個基本生活常態。

我的手機上,也有很多娛樂、購物、通訊各種應用APP,起碼幾十個。

大家有沒有一種印象,就是在下載這些APP的時候,登入使用過程中,都有N個確認,有的要你的位置、號碼,有的說讀取儲存資訊,說實話,心裡十萬個不願意。

但是為了使用這些APP,捏著鼻子點了確認,等於是為了自己方便,讓渡了私人資訊和空間給這些APP。

比如,我們還會碰到很多冗長的各種條款、合同等,字非常小。

不誇張地說,絕大多數時間不會去細讀,就直接打勾確認了。

這大概只能代表我知情,很難說每一條我都同意,我根本沒時間細看細讀,我讓渡了個人資訊,但後續就不在我掌控了,資訊會出現在哪裡,被誰使用,全然不知,這是件細思極恐的事情。

中國的網際網路的發展在全球都是領先的,但我們的個人資訊保護立法,應該說和網際網路發展的速度不太匹配。

那麼法律應該怎麼來對我們個人資訊做一個保護呢?

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體系,目前還是散見在一些法律法規中,比如民法典、網路安全法等。

但說實話,這些不夠,所以個信保護法,其實就是盼星星盼月亮等的東西。

但已經有《民法典》,還不能解決問題麼?

《民法典》是社會基本法,它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受限,它作為一部私法,民間稱為《私法之王》。

但《民法典》這樣一個特徵,就決定了它沒有辦法有效對事前,提供個人資訊保護的律法機制。

對個人資訊事先的保護,或者說預先的救濟機制,應當由公法來完成。

另外,民法典本身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做了一些規定,比如說《民法典》總則裡面明確規定,民法典的人格權編,也專門規定了對個人資訊的保護。

但這些條款整體來看是相當簡單的,要應對大家生活這麼豐富的個人資訊問題,民法典肯定捉襟見肘,不足以全面保護。

民法典沒有對個人資訊進行詳細區分,但這次個人資訊保護專門立法中,就區分了普通訊息和敏感資訊。

這就帶出了一個特別受關注的事,就是像人臉識別這樣的技術對個人資訊的影響,有沒有必要對人臉識別進行單獨立法?

人臉肯定是個人相當重要的個人敏感資訊,和個人健康這種資訊是一樣的。

但目前的保護法草案,已經區分了普通訊息和個人(敏感)資訊。在這種情況下,似沒必要對人臉識別進行單獨立法。

如果人體器官一個一個立法,從立法體系來看就會出現個人資訊立法的法律過多,不能形成一個有機體系,對法律的適用沒有太大的好處。

當然對人臉識別蒐集的資訊,肯定要以更高的標準來要求。

另外在公共安全方面,個人覺得,國家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權收集個信,但是還要進一步詳細地規定公共場所,或者說收集了個人資訊之後它是不是還承擔進一步銷燬的義務。

個人資訊法草案,其實標準很高。比如說,個人資訊處理範圍,既包括收集,也包括儲存,使用、公開等。

還規定了一些原則,比如說,合法原則,正當原則,必要原則等等,這中間,存在一個遞進關係。

首先,最低限度要求是個人資訊處理必須合法,同時滿足公法和私法要求。

正當原則,意思就是就算資訊收集行為是合法的,目的一定要正當。

必要原則,其實是最高要求,如果你沒有必要,就不能處理個人資訊。這涉及到目的和手段之間的一個匹配,法理上經常把它叫做比例原則。

這樣的一個遞進的關係非常重要。

目前的草案是禁止涉及到有個人性隱私的資訊跨境流動,因為大資料流出境外,對國家安全帶來隱患,這個不難理解。

那麼,這部法應該能更好兼顧好,保護到我們所有人的安全、自由和隱私。

沒人想被別人偷看,不想自己的手機、電腦成為別人的跑馬地。

有了這法,今後我們點各種手機上確認的時候,相信不用再那麼糾結和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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