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把具有不同工作職能屬性的法人,列入不同的種類劃分,賦予民事主體地位,便於依法參加各類民事活動,也便於人們從民事角度對於不同的法人以更好的瞭解和更加深刻的認識。在民法典中,對不同種類法人,做出的系列規定,為大家更好的瞭解各類法人主體,提供了基本依據。可以說,各方面特徵屬性規定,簡潔明瞭,也很便於大家學習。
昨日,對於營利法人,圍繞不同角度,也進行了簡要的概述,以便於大家更好的理解民法典的營利法人的有關規定。那麼,民法典對不同種類法人歸屬的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之間,他們的共同屬性特徵有哪些,他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又是什麼呢。對於我們日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對於他們又該如何更好的加以正確識別而不出錯呢,這也是很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法人基礎知識。
三類不同的法人,基於共同的屬性,都是必須依法成立,具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都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都具有獨立的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和資格。其作為法人的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都可以按照民法典及有關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相關的民事活動。依法開展活動,依法獨立承擔責任。
對於非營利法人的基本職能和屬性,從民法典的基本規定要求總體情況看,主要是以公益為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而依法成立。他不同於營利法人的主要特徵是,其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以及不分配利潤。也就是說,和營利法人一樣也取得利潤,但是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利潤,這也於他的非營利性的目的相統一。這類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從嚴格意義上講,他們都履行不同法律法規等要求規定的職責使命,總的宗旨和神聖使命,那就是公益目的。
對於特別法人的範疇,他們既不同於營利法人,也不同於非營利法人,但也都是法人。民法典將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由於他們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歸類於特別法人。賦予這類特別法人民事主體資格,有利於這些組織更好的,參與各類民事活動,依法維護其自身及民事活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類法人依法從事相關活動,必須符合法定職責要求,即必須符合民法典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要求。
總之,對於上述各類法人不同法定工作特徵屬性和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的瞭解,也便於大家在日常學習、工作、生產和生活系列活動中中,很好的依法積極平等的參與各類民事民商活動,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為促進市場經濟全面健康發展做出自己的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