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立柱基或條形基礎
基礎過大,邊長達五六米,宜改變基礎形式。基礎坡度太陡,不應大於1:3(垂直與水平之比),應注意矩形基礎的短邊。對邊長較大的基礎總的厚度應適當加大,以保證基礎本身的剛度,減小基礎受彎變形。
2.獨立基礎或獨立承臺拉梁應該通到柱子上
基礎拉梁的作用是加強基礎剛度,平衡柱底彎矩。獨立基礎或承臺較大時可能不需要藉助於基礎拉梁。但柱基或承臺較小時,特別是單樁或兩樁承臺,需要藉助於拉梁。此時拉梁在柱底受拉。應將拉梁縱向鋼筋伸入柱內。
3.地基承載力很大時,建議基礎應增加抗剪承載力計算
地基規範第8.1.1條附註4:“基礎底面處的平均壓應力超過300kPa的混凝土基礎,尚應進行抗剪計算”8.2.7條擴充套件基礎的條文說明:“階梯形獨立柱基及錐形獨立柱基其斜截面受剪的折算寬度,可按照本規範附錄S確定”。對獨立柱基,特別是非正方形獨立柱基應驗算抗剪承載力。抗剪驗算時應注意考慮截面高度影響係數。
4.地基的抗震驗算
注意地震作用組合下地基承載力的驗算。地震組合作用下,豎向荷載加大,但地基承載力並非全部提高的足以滿足要求。對地耐力150kPa以下的部分土,承載力調整係數只有1.0、1.1。
按照非抗震考慮滿足要求,並不能保證地震組合下滿足要求。特別是我省有部分地區地基承載力不高,但是地震烈度較高。
5.高層主樓基底標高高於裙房(車庫)基底標高的情況
應儘量避免,必要時應設定結構架空層。確實避免不了時,應保證主樓基底標高不高於裙房地下室底層地面標高,並且主裙樓基底水平間距大於2~5倍基底標高差(按土質不同)。
6.成片住宅小區,主樓之間設定地下車庫時,可能出現地下車庫基底標高低於主樓基底標高的情況
7.高層建築基礎埋深問題
8.地基承載力修正問題與抗傾覆問題
9.地基承載力修正應考慮折算荷載
折算是活荷載不應考慮。主樓四周不同時,可綜合考慮或加權折算。但應有一定的富裕。
10.抗傾覆應考慮最不利情況
基礎埋深1/15,1/18。只有在地基為岩石時才可以不遵守此要求。但應驗算傾覆與滑移(大震之下)。注意兩面高差不同情況。
11.高層規程第12.1.7-2條規定,“當建築物採用岩石地基或採取有效措施時,在滿足承載力、穩定性和第12.1.6條的前提下,基礎埋深可不受1/15的限制”。此時應注意驗算在大震下建築物的傾覆與滑移,以保證“大震不倒”的設計原則。
12.高層建築基底標高有可能高於相鄰基礎或河道
應保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不宜小於3倍高差。結構設計時,基礎埋置深度應嚴格按照規範要求取值,並充分考慮到周圍建築管溝等(如車庫入口、地下廣場)對埋置深度的不利影響。
13.底板後澆帶大樣下部應低於底板底一定距離
以保證底板混凝土的有效高度。並且應配鋼筋。
14.採用片筏基礎時,基礎是否外挑
可參照《建築設計技術細則》(北京院)第3.8.5條和《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結構部分第3.8.5條第17款的要求。
當片筏基礎按照基底反力直線分佈計算時,應將邊跨跨中彎矩和第一內支座彎矩乘以1.2的係數(地基規範8.4.11條)。
15.用於地基承載力修正的深度D
應該採用折算深度。即D=P/r,其中P為裙房地下室底面的平均壓力(不是相應基礎的基底壓力),r為基底以上土的重度。
16.採用樁基時
當樁端標高與探孔深度的關係,應注意鑽孔深度是否符合勘察規範的要求,必要時應補勘。
17.《岩土工程勘察規範》4.9.4條規定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達到預計樁長以下3~5d(d為樁徑),且不得小於3m;對大直徑樁,不得小於5m;
②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滿足下臥層驗算要求;對需驗算沉降的樁基,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
④對可能有多種樁長方案時,應根據最長樁方案確定。
18.《高層建築勘察規範》4.2.3規定
①對於端承型樁
當以可壓縮地層(包括全風化和強風化巖)作為樁端持力層時,勘探孔深度應能滿足沉降計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深入預計樁端持力層以下5~10m或6d~l0d(d為樁身直徑或方樁的換算直徑,直徑大的樁取小值,直徑小的樁取大值),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達到預計樁端下3~5m或3d~5d;4.2.4條規定。
②對於摩擦型樁,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a.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進入預計樁端持力層或預計最大樁端人土深度以下不小於3m;
b.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達群樁樁基(假想的實體基礎)沉降計算深度以下1~2m,群樁樁基沉降計算深度宜取樁端平面以下附加應力為上覆土有效自重壓力20%的深度,或按樁端平面以下(1~1.5)b(b為假想實體基礎寬度)的深度考慮。
樁身深度範圍內存在液化土層時,應根據深度和標貫數值折減摩阻力,詳樁基規範5.2.12條。宜對地質勘察報告中的折減係數進行復核。要求試樁時的承載力加上折減掉的承載力以及承臺底面以上部分的摩阻力的極限值。大於600mm的灌注樁,配筋長度不應小於樁長的2/3。有液化的地區應伸至液化土層底面以下。
19.中間夾有軟弱土層的情況要注意
20. 設計樁筏基礎時,應考慮布樁位置對筏板內力的影響
21. 樁筏基礎的樁的佈置不能採取方格網布樁的形式
那樣只能作到總體大平衡,未能作到區域性平衡,且樁的承載總合力與作用力重心之間的偏心會增大,對樁的受力不利,對筏板的承載力要求太高。
設計上如果實在避免不了時,一定要相當程度的增大筏板的剛度,否則將造成筏板剪彎破壞,所以一定要注意作到區域性平衡。
22.當樁圍繞柱牆佈置時,基本能保證樁群重心與結構重心一致
23.當樁的端承力大於樁承載力的50%時
即為端承樁或摩擦端承樁。樁身鋼筋應有部分或全部通長。特別應注意在採用後壓漿技術時,本來是摩擦為主有可能變成端承為主。對階梯形承臺和錐形承臺,應注意抗剪計算寬度的取值。
24.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在以下條件不應使用
①對鋼結構和混凝土有強腐蝕性的場地。
②存在較厚中等或嚴重液化土層的場地。
④建築結構有一層地下室,結構高度超過80m(25層以上)的建築。
⑤樁端持力層為中微風化巖、強風化巖、碎卵石層,且樁端持力層以上土層均為淤泥質土層、淤泥層等軟弱土層。
25.預應力管樁設計應綜合考慮地質情況、建築物荷載、層數、埋深、抗震、沉樁可能性、液化土層以及施工經驗等綜合考慮。雖然理論上多少層數都可以,但從實際構造、耐久性多方面考慮,24層以上應慎用。
26.豎向增強體複合地基處理(以cfg樁為例)適用條件
持力層經深寬修正後的承載力特徵值考慮下臥層強度等,基本滿足強度要求或稍差一點(相差約20~30%),地基土較均勻,持力層土較好,可採用複合地基設計。
當強度基本滿足要求或強度不是問題,而變形難於控制,高層建築的傾斜較難控制時,可採用複合地基方案。此時所選擇的豎向增強體樁旨在減小變形,防止傾斜方面發揮作用。將使地基與基礎的造價下降較多,不失為經濟合理的方案。
複合地基處理以後,一定要選擇整體性較好的基礎方案,若上部結構傳至基礎的荷載不大時,也可採用獨立基礎,但應加強地梁的剛度。
27.不能各種建築均採用複合地基。從公式上看,均可以採用,但應分場合
探討:承載能力不足的25層以上的高層建築不宜採用。樁端為沉降量很小的土層或岩層時不宜採用(作用機理)樁頂(上部)為液化土或很軟的土,不宜採用(特別是散體樁)。
28.增強體頂部應設褥墊層
褥墊層可採用中砂、粗砂、礫砂、碎石、卵石等散體材料,碎石、卵石宜摻入20%~30%的砂。褥墊層有以下作用:
①一定厚度砂石墊層對豎向增強體頂部的約束起到極大作用,提高樁體頂的抗震能力。
②砂石墊層對樁土協同工作起到調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