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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下午訊息,天眼查App顯示,近日,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孫某、吉某某相關競業限制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公佈。

案號分別為(2020)滬01民終13539號、(2020)滬01民終13530號,原告為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為孫某、吉某某。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天眼查App顯示,該案件關聯的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分別為(2020)滬0104民初14938號和(2020)滬0104民初14939號。

判決書顯示,兩名騰訊前員工孫某、吉某某在離職騰訊後簽署《競業限制通知書》並於每月領取競業限制補償費的同時,透過與第三方人力資源機構簽訂勞務合同並至米哈遊處工作,被騰訊認為違反競業限制業務而告上了法庭。

兩名原告訴稱,自騰訊公司離職後,入職上海科之銳人才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之銳公司)並工作至今,科之銳公司與騰訊公司沒有競爭關係,也不屬於雙方競業限制約定中列明的競爭單位,並沒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吉殷明雖與科之銳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至米哈遊公司處工作,而米哈遊公司與騰訊公司確實均有遊戲開發業務,兩家公司存在競爭關係。

最終,本案判決結果為:兩名員工中,孫某需返還騰訊競業限制補償金約15.8萬元,並賠償競業限制違約金約97.64萬元;吉某某需返還騰訊競業限制補償金約16.87萬元,並賠償競業限制違約金約107.95萬元

針對此事,米哈遊方面表示,公司拒絕對此進行迴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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