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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方的法律主張

此外,批准試驗的IRB主席表示,臨床試驗是獨立和不受試驗調查人員阻撓或恐嚇的審查、評估和批准的。最後,雖然獲准在試驗中使用幾種單克隆抗體的公司是由一名調查人員和中心的幾名醫生共同創立的,但該公司沒有出售或計劃出售用於臨床試驗治療的任何抗體,也沒有尋求對抗體或其使用的專利保護。

二、患方的法律主張

界定臨床試驗知情同意研究要求的一套聯邦法規,即所謂的共同規則遭到違反,根據1983年《民權法案》,家庭可以起訴要求損害賠償。這些家庭是該中心與衛生和人類服務部之間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該部門支付聯邦贈款資金,條件是該研究符合聯邦監管的IRB道德研究行為標準;和當該中心干預IRB程式時,這些家庭根據第14修正案享有的美國憲法正當程式權利受到侵犯,因為沒有適當的研究程式,病人受到了傷害。

三、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的指控屬實,並以對原告最有利的角度看待這些指控。除非“毫無疑問,原告不能證明有權獲得救濟的一系列事實,以支援其索賠,否則不會批准被告的動議”。法院駁回了所有患者的家庭索賠,支援了癌症中心的抗辯。

四、判決理由

法院首先指出,在臨床試驗中不存在違反《知情同意共同規則》等條例的私人訴訟權,因為這種違反行為不被視為違反法律界定的“聯邦權利。對私人民事權利主張沒有法律支援,因為無論是法規還是立法都沒有對違反共同規則的行為規定訴訟權。

其次,法院不同意家庭對第三方受益人地位的主張。法院認為,可能從政府合同中受益的當事人一般不被認為是真正的第三方受益人;也就是說,除非協議或界定協議的授權規約中指明瞭明確的意圖,否則他們無權執行政府合同中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協議或任何授權法律,當事人並不打算擁有這些可強制執行的權利,因此家庭無法在法律上支援他們的主張。

最後,法院認為家庭的正當程式權利沒有受到侵犯,公民有權享有適當的正當程式。這意味著政府必須有足夠的程式來保護個人,但不需要毫無瑕疵地執行這些程式。然而,如果由於程式應用不完善而發生損害,國家必須提供適當的剝奪後補救辦法。傳統的國家侵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一種充分的剝奪後救濟。由於這些家庭可以利用適當的程式,一種標準的移民和難民委員會程式,並可以利用剝奪自由後的侵權補救辦法,法院得出結論認為,沒有違反正當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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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宣告】本文編譯自“Wright v. Fred Hutchinson Cancer Center: Maintaining Patient and Public Trust in Clinic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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