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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敏律師

【案情簡介】

本案是一起共有糾紛案件,主要涉及一套時跨70年的上海老宅拆遷補償款分配問題。老宅原系1941年吳某峰生前與第一任妻子結婚後購買,雙方共育有8個子女。1948年吳某峰第一任妻子去世,吳某峰與第二任妻子吳某吉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再婚時吳某峰的8個子女均未成年。1950年大兒子吳某1因病去世,1986年吳某峰去世。1990年5月,7個子女均同意將老宅的產權人由父親吳某峰變更為繼母吳某吉名下。1991年6月,老宅登記在了繼母和吳某2、吳某3、吳某4、吳某5、吳某6、吳某7、吳某8這7個子女名下,房產證上注有“該房產處理時按照繼承法規定辦理”。2003年繼母去世,2004年二兒子吳某2去世。2015年,老宅拆遷,吳某2等7個子女家庭分別派代表與拆遷公司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選擇貨幣補償。2016年拆遷公司將拆遷補償款1400多萬存入小兒子吳某8名下的銀行賬戶,由吳某8代為領取。隨後7個子女家庭開始協商拆遷款分配方案,小兒子只同意給吳某3幾十萬元,期間三兒子吳某3去世,因各方未能協商一致,吳某3的妻子和一對兒女特委託筆者作為其代理律師向法院起訴,筆者透過吳某3提供的證據及客觀情況和法律依據認為吳某3可獲得近二百萬元的款項。

在庭審過程中還有幾個重要的情節,一是父親吳某峰生前曾留下書面留言,裡面提到老宅房屋使用分配、傢俱分配等相關內容;二是繼母吳某吉生前曾召開家庭會議,在書面的《家庭會議決定》上手寫“關於房屋等問題,應完全依照吳某峰書面留言分割辦理,這也是我的願望”,並簽字;三是被告提出了吳某3曾於1997年5月書寫宣告,內容為“吳某3對父親在滬遺產作自願放棄。遺產按照父親遺囑處理”。那麼這個放棄繼承是否能放棄房產的繼承呢?

【判決結果】

【律師解讀】

本案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是,在上海生活的幾個子女均主張父親已經透過生前書面留言將老宅的部分房間遺留給自己,繼母也透過家庭會議明確老宅按照父親書面留言分割辦理,且父親去世後這幾個子女曾在老宅實際居住、部分子女及其家人的戶口也在老宅,所以應當多分拆遷款,在外地的子女應當少分拆遷款。而本案筆者當事人吳某3作為外地子女,且吳某3生前曾留有書面檔案表示放棄父親吳某峰在滬遺產,為了給委託人最大程度地爭取權益,筆者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向法官闡述了筆者方應當分得180萬元的拆遷款:其一父親吳某峰生前的書面留言在形式上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因此不屬於遺囑,不能據此認定老宅的所有權,進而來分割拆遷補償款,另雖提及房屋在子女之間的分配問題,但表述的詞語為“使用”、“分派”、“分給”等,這些用詞僅是對老宅部分房間的使用所做的處理,而非對房屋所有權的處分,且此留言的房產是屬於吳某峰與前妻生活期間購買,該房產有去世前妻的份額;同理,繼母吳某吉在《家庭會議決定》上的文字表述也不屬於遺囑。其二繼母和七個子女是父親吳某峰的全部法定繼承人,老宅登記在此8人名下,且房產證註明“該房產處理時按照繼承法規定辦理”,說明所有繼承人已經就遺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應按照法定繼承認定7個子女所享有的老宅所有權份額,並據此分割拆遷補償款。其三吳某3書寫宣告時,吳某3已成為老宅登記的所有權人之一,老宅拆遷後,父親的其他子女均與吳某3及其家人商議拆遷款分割方案,從未提及吳某3放棄繼承房屋一事,進一步印證了吳某3並未放棄繼承老宅。在宣告中提到的“父親在滬遺產”指的是父親在生前留言中留給自己的傢俱,且寫宣告前吳某3曾前往上海本想將傢俱取回,後自願放棄。

一場歷經70多年風雨的房產分割問題,原本極其簡單的一紙遺囑即可以解決,卻耗時三年才得如所願,在此建議名下有資產的當事人應及時訂立有效遺囑,避免身後事無法自己說了算,且親人反目,勞民傷財。當然現在這樣的案件還需客戶同時簽署監護協議才能更妥善規避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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