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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無論是站在指控立場還是辯護的立場,所有證據無非為了明確兩點:一定性,二定量。販賣淫穢影片案件中,定性量刑的證據,一般包含: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淫穢影片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3.勘驗、檢查筆錄;

4.鑑定意見;

6.轉賬記錄等

站在辯護人的角度,應當立足於“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以及“證據確實、充分”的公訴條件,審查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律師應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證據的三性提出質證意見,同時提出案件事實可能存在的合理懷疑,並對不夠夯實的證據鏈進行拆解分析。

在販賣淫穢影片案件中,儲存在網路雲盤影片的連結失效,影片內容被“和諧“,販賣記錄被刪除等原因可能導致無法部分犯罪事實無法查證,對此,有些法院僅依據被告人的口供以及收入從而簡單推算出販賣淫穢物品的數量,筆者最近親辦的一起販賣淫穢影片案件的一審法院便是如此,筆者在二審介入後主要針對該問題進行辯護,目前該案也因此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依據《公安部對<關於鑑定淫穢物品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覆》,淫穢物品應由專業人員進行鑑定。在沒有將已販賣的影片進行提取並鑑定的情況下,根據沒有鑑定資質的被告人的供述無法認定影片的性質,無法認定影片的性質,繼而無法確實其中淫穢影片的數量,亦無法釐清收入中違法所得部分金額。該觀點可作為販賣淫穢影片案件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護意見。

為此,筆者分享一個案件研究過程中檢索到的案例。

案號:(2018)粵0904刑初106號

該案件中被告人汪某在供述來其販賣淫穢影片1000多個,非法獲利4100多元,但全案沒有其他客觀證據能夠互相印證證明影片的數量和獲利金額的情況下,該案承辦法官認為“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汪某販賣淫穢影片1000多個,非法獲利4100多元。經查,1.公訴機關提供的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只反映蘋果牌手機曾登入過的微訊號及各微訊號聊天記錄的數量,無法反映出是汪某販賣淫穢影片的交易數量,公訴機關未能提供汪某販賣淫穢影片的準確交易數量的證據,汪某供述稱販賣數量1000多個僅是其個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不足採信。2.汪某供述用華為牌手機中的微信錢包收取販賣淫穢影片的款項,該手機在案發前已經失滅。電子證據檢查中沒有檢查到微信名為“VIP1256347163”的微信錢包,扣押蘋果牌手機顯示微信名為“婷婷”(微訊號×××)微信錢包共收到2812.83元,公訴機關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款項全部是汪某販賣淫穢物品的收入,不能排除紅包金額有其他來源的可能,不能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指控販賣淫穢影片獲利4100元僅有汪某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不足採信。”該案例中,在只有被告人供述,其他客觀證據不能相互印證證明的情況下,對涉案影片數量以及違法所得均不予認定,該做法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然而實踐中還是很多辦案人員忽略了這一點導致量刑過重。

總結:

網路淫穢物品犯罪案件罪輕與罪重之間往往取決於細節。筆者常常碰到一些諮詢,案件與我所經辦的案件類似,但結果卻大相徑庭。很多人一開始以為這類案件很簡單,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明確,難以有爭取罪輕或無罪的空間,因此錯失了最佳辯護時機。這類案件輕易達到“情節特別嚴重”(販賣影片達500個),刑罰達“十年以上”,雖然超出了一般人的認知水平,但司法實踐中確實不乏有人因販賣淫穢影片被判十年以上。相關法律規定雖有滯後性但並未修訂,法官不會輕易作出突破性判決,所以律師應更多立足於證據的審查質證,提出一些有見地的質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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