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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代孕,大家可能想到較多的是前段時間某位明星鬧得沸沸揚揚的代孕新聞。代孕本是為了實現有生育障礙的夫婦有個孩子的夢想,如今卻被一些醫療機構和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成為謀利和賺錢的方式。在咱們國家,代孕是不被允許的,有關代孕生子後產生的糾紛也是在社會上眾說紛紜,其中有關孩子監護權的糾紛是最常見的,今天我就給大家講一個真實的代孕生子後監護權糾紛案件。

2008鄭先生和譚女士經人介紹後組成家庭,兩人均是再婚,且上段婚姻中均未生育子女。譚女士由於患有不孕生育的疾病,就勸說丈夫透過體外受精和代孕的方式生育子女。在取得丈夫鄭先生的同意後,譚女士全權安排代孕事宜,採用非法購買卵子、進行體外授精形成受精卵後再非法代孕的方式生育了異卵雙胞胎鄭某甲、鄭某乙,卵子提供方與代孕方非同一人。兩名孩子於2011年出生,後與鄭先生、譚女士共同生活,譚女士辦理了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登記生父為鄭先生、生母為譚女士,並據此申報了戶籍。2014年,鄭先生因交通意外去世。2015年,譚女士接到了法院寄來的起訴狀,原來是鄭先生的父母起訴譚女士,要求確認他們二老是鄭某甲、鄭某乙的監護人。

法院受理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對譚女士的公公和婆婆與鄭某甲、鄭某乙之間是否存在祖孫親緣關係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不排除譚女士的公公和婆婆與鄭某甲、鄭某乙之間存在祖孫親緣關係。同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對對譚女士和鄭某甲、鄭某乙之間有無親生血緣關係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為:根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排除譚女士為鄭某甲、鄭某乙的生物學母親。雙方對兩份鑑定結果均無異議。

同時法院進一步查明:1、鄭某甲、鄭某乙的基因母親(卵子的提供者)、孕生母親均不能確定;2、鄭某甲、鄭某乙出生後一直跟隨譚女士和鄭先生生活,譚女士經營一家幼兒園,兩個孩子的日常生活和教育工作基本都是譚女士在負責;3、譚女士的公婆均已滿70歲,生活剛剛能夠自理,兩人有一女兒,願意輔助照顧鄭某甲、鄭某乙;4、此次起訴是因鄭先生去世後,遺產繼承產生糾紛後,譚女士拒絕公婆探望孫子進而導致產生監護權之爭。

此案歷經一審、二審,最終法院認定譚女士和鄭某甲、鄭某乙之間已形成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其權利義務關係應當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該擬製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一旦形成,並不因夫妻中生父母一方的死亡而解除,亦不容繼父母隨意放棄監護權,僅在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繼父母不同意撫養的,方仍由生父母撫養,故鄭先生的死亡並不能使譚女士與兩名孩子之間已存在的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自然終止。

同時,法院闡明:將譚女士與兩名孩子之間認定為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並不表明法院對非法代孕行為予以認可。第一,之所以作出這一認定,是基於譚女士撫養了其丈夫鄭先生的非婚生子女這一事實行為,至於該非婚生子女是否代孕所生對此並無影響。如果否定代孕行為並進而否定代孕所生子女的身份及法律地位,則鄭先生亦不能成為兩名孩子的生父,這顯然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的基本原則。第二,此案並非代孕協議糾紛,而是代孕所生子女的監護權糾紛,故法院所面臨的首要任務是如何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而非僅著眼於對代孕行為的合法與否進行司法裁判。就本案而言,無論對非法代孕行為如何否定與譴責,代孕所生子女當屬無辜,其合法權益理應得到法律保護。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均應給予一體同等保護。第三、本案中鄭某甲、鄭某乙的監護權歸屬問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確立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我國作為該公約的起草參與國和締約國,亦應在立法和司法中體現這一原則,法院在確定子女監護權歸屬時,理應儘可能最大化地保護子女利益。就本案而言,無論是從雙方的監護能力,還是從孩子對生活環境及情感的需求,以及家庭結構完整性對孩子的影響等各方面考慮,將監護權判歸譚女士更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據此,法院認定,鄭某甲、鄭某乙的監護權應歸於譚女士。鄭先生的去世,對這個大家庭的任何一人來講都是沉重的打擊,而此後又因爭奪兩名孩子的監護權發生訴訟,無疑更增彼此的傷害。法院認為,雖然《婚姻法》規定的探望權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通常只隨同父母探望,不單獨享有探望權。但考慮到探望權的設定目的在於滿足親情需要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而親情不應侷限在父母子女之間,也包括其他和子女關係密切的近親屬,同時,基於本案的特殊情況以及譚女士在訴訟過程中的承諾,應給予作為祖父母的原告以探望權,此一方面可使鄭某甲、鄭某乙感受到來自祖父母的關愛,另一方面亦可令二原告知悉譚女士對兩名孩子的撫養監護情況,既慰其思孫之情,又有監督保護之效。

裁判雖然是理性而堅硬的,但親情卻是溫暖而柔軟的,在家庭關係引發的矛盾糾紛中,更需要的是親情的溫和化解,而非裁判的冷硬切割。希望雙方能夠多以孩子為念,化解不必要的矛盾和摩擦,置怨結歡,處理好今後的探望及遺產繼承等事宜,給孩子們營建一個親睦、和諧的家庭環境,使其能夠健康、快樂地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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