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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問答<<<

六、業委會會議如何召開?

答: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委會定期會議要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業委會臨時會議的召開需要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參加,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參會。

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委會會議的,其他委員或者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街道(鄉鎮)政府責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街道(鄉鎮)政府組織召集,並重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七、業委會如何決定事項?

答:業委會在會議召開前5日,需要將會議議題告知物業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並聽取意見和建議。居委會、村委會可以根據情況派代表參加。業委會確定的事項應當經過半數委員簽字同意。會議結束後3日內,業委會要將會議情況以及確定的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業主委員會的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八、什麼情況下業委會委員資格會取消?

答:業委會委員資格取消,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是自然終止,第二種是罷免委員資格。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資格自情形發生之日起自然終止,由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公示,並提請業主大會確認: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二)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

(三)因健康等原因無法履行職責且未提出辭職。

業主委員會委員一年內累計缺席業委會會議總次數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委員條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請業主大會罷免其委員資格;業主委員會未提請的,街道(鄉鎮)政府可以責令業委會提請業主大會罷免有關委員資格。在委員資格被罷免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停止該委員履行職責,並向業主公示。

九、業委會委員禁止實施的行為有哪些?

答:《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阻撓、妨礙業主大會行使職權或者不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虛構、篡改、隱匿、譭棄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檔案資料;

(三)拒絕、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的檔案資料,妨礙業主委員會換屆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五)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與物業服務人簽訂、修改物業服務合同;

(六)將業主共有財產借給他人或者設定擔保等挪用、侵佔業主共有財產;

(七)與物業服務人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務的經濟往來或者利益交換;

(八)洩露業主資訊;(九)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存在這些行為的,街道(鄉鎮)政府可以責令業主委員會提請業主大會,罷免有關委員資格。在委員資格被罷免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停止該委員履行職責,並向業主公示。

十、什麼情況下可以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答:一個任期內,出現業主委員會委員經遞補,人數仍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情形,或者業主委員會拒不履行職責的,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供稿部門:物業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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