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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企業和勞動者真的只是對立的關係嗎? 所謂“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企業由眾人組成,在公司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天平下,它怎麼才能處理好自己的“江湖”呢?最近又有一起關於公司和勞動者的案件引發熱議。

【案情介紹】

2020年10月,上海市金山區朱涇鎮某防護用品公司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偉,李某偉當晚辦好手續後正式入職到崗,但兩個小時後,他突然暈倒在地、不省人事,經搶救無效死亡。

李某偉的家屬得知噩耗後,要求公司為其死亡承擔責任,一次性補償李某偉家屬140萬元。但公司負責人表示,李某偉僅到崗兩小時,還處在試工(試工階段即為試用期),且他的死亡非公司過錯。疫情之下,公司艱難,只能從人道主義角度給予適當補償。

最終,經調解員調解,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死者家屬透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家屬90多萬,公司則在能力範圍之內進行了人道主義補償,支付給死者家屬5萬元。

【法理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

一、李某偉與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二、李某偉工作兩小時死亡的情形能否認定為工傷?

三、公司要不要賠償?賠多少?

一、李某偉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判斷本案是否建立了勞動關係,是基於用工這個客觀事實。李某偉雖然是當天入職,但當天已經開始到崗工作,雖然只有短短2小時,實際上他已經與防護公司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而事實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權益受法律保護。這裡要注意的小細節是,李某偉處在試用期的情節不會影響勞動關係的認定。

二、在李某偉在工作兩小時死亡的情形能否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人身損害的話,需要先申請進行工傷認定,之後才有可能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賠償。而其中,往往會結合工傷鑑定的結果來確定應該享受怎樣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一般與用工的工作年限、供養親屬以及公司支付能力等方面有關。

答案是李某偉能認定為工傷。目前在我國工傷判定主要依據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 患職業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認定工傷後,大家更關心的就是為什麼可以賠90多萬。因為工傷賠償是有標準的,工傷賠償金額要根據每個地區的政策規定以及個別事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三、公司要不要賠償?賠多少?

依據《社會保險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員工工傷發生的費用,一部分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部分為用人單位支付。對於購買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賠償的費用則會少很多。由於本案是調解結案,最後雙方都認可公司賠償五萬。那公司只要賠償五萬即可,調解協議生效後,雙方就不能反悔了。

【反思】

透過這件事,企業應該考慮是不是可以採取一定的措施,如入職體檢、定期檢查等等,既讓勞動者瞭解自己健康狀況,也替公司規避一定程度的風險。對於勞動者來說,要注意簽訂合法正規的勞動合同,樹立正確的工作觀,時常關心自己的健康狀況,調節工作和生活的平衡,保持健康體魄,才能積極對待工作。

最後,無論是兩小時,還是一輩子,健全的工傷保險制度確實拯救很多不幸的勞動者和家庭,依法賠付對勞動者權益非常重要的一種保護。所謂生命健康無價,勞動者儘可能不要濫用這種珍貴的保障,不要和企業互相欺騙。企業也一樣,合法合理利用勞動力。企業和勞動者本來是互相成就、互相促進的一對關係,不要弄得彼此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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