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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界定範圍,對於履行管理職責、判定罪與非罪、區分此罪與彼罪、明確管轄分工及解決法律適用等問題具有重要作用。那麼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車輛,應該怎麼理解?

  網友諮詢: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車輛,應該怎麼理解?

  貴州智麗原律師事務所管梓七律師解答: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1、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2、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腳踏車等交通工具。

  事實上明確指明,電動車和殘疾人用的工具車屬於非機動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貴州智麗原律師事務所管梓七律師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包括以下幾種:

  1、公路。根據《公路法》的規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包括路面道路和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2、城市道路。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樑及其附屬設施。

  3、屬於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道路。如廠礦道路、港區公路、機場道路等,凡是社會機動車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進行管理

  4、廣場。廣場是指城市規劃在道路用地範圍內,專供公眾集會、遊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場地。一般分為城市中心廣場、站前廣場等。

  5、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規劃在道路用地範圍內專門劃設出供車輛停放的車輛集散地,是道路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除了上述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礦區、廠區、林區、農場等單位自建的不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鄉間小道、田野機耕道、城市樓群或排房之間的雨道以及機關、學校、住宅小區內的雨道等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的範疇。

管律師從業8年,成功代理了涉及家事、人身傷害等領域的重大疑難案件。管律師尤其擅長婚姻家庭、遺產繼承、刑事辯護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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