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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也有人透過違約訴訟去救濟的。很多時候,透過提起違約之訴,大機率上是能勝訴的,但結果是即使勝訴了,還是拿不到錢,空拿一紙“勝訴”書……

案例實錄:

在明律師遇到過這樣的案子:張先生家的95平房子在五年前拆遷了,當時與徵收方協商原地置換100平的房子,張先生挺滿意協商結果。雖然置換的房屋面積不大,但好歹也是賺了5平米,還能以舊換新,於是也沒多留意就簽了補償協議。

兩年後,張先生確也如約拿到了100平的置換房屋,但讓張先生意料不到的是,100平的置換房屋,包含了30%的公攤面積。綜合一算,張先生整整損失了25平米房屋面積,這讓張先生頓時傻了眼。

情急之下,張先生找出了當初籤的補償協議,發現協議上面對補償事項含糊其辭,沒有一條違約責任承擔條款,張先生很難從協議上挑出相應條款來追究徵收方的責任。

而更讓人大跌眼鏡的是,與張先生有同樣情況的大概有將近三十戶,都是當初與張先生一起拆遷的那一批。

於是,張先生和這批人開始了漫長的上訪維權路,錯過了訴訟時效,無法再透過訴訟救濟了,上訪也沒有效果……

那張先生他們是不是就只能認栽,無法再拿回應有的補償呢?其實不是的,在明律師告訴你還有個辦法,能讓類似的被拆遷人拿回合理的補償利益,那就是“協議履行”。

協議履行,並不是法律術語,是徵收實踐中約定俗成的一種稱謂。簡單點說就是在被徵收人與徵收方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徵收方繼續履行曾履行過的、有瑕疵的補償行為,以使補償利益受損的被徵收人獲得合理的補償結果。

徵收實踐中,這裡的徵收方通常是鄉、鎮政府、村委會、開發商等,被徵收人限於被徵收的部分群體。

比如:二十戶被徵收人的的房屋已拆,補償已經完成,但補償具有瑕疵。該給的錢沒給夠,置換的房屋比之前協商的置換面積要小或者房屋質量不合格等。後該二十戶與村委會協商,在協商一致前提下,由相關權力機構繼續履行補償職責,填補二十戶被徵收人損失的補償利益。

二、為什麼要“協議履行”?

一般情況下,徵收方允諾給的補償利益與被徵收人最後實際拿到的補償利益是有出入的。由於徵收行為已經完成或者已超過訴訟時效,且在之前的補償協議中對相關事項並沒有明確的條款規定,此時單純的違約訴訟很難保全被徵收人的合法利益。

另外,這種損害物件通常是群體性的,就被損害個人而言,其補償利益也並不是完全沒有,只是損害了小部分補償利益。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被徵收人個人維權,很難得到完全的救濟。

但損害的是一個群體的補償利益,為了不引發群體糾紛,就必須有一個方法來平衡已經完成的徵收專案和被徵收人群體損失的補償利益間的關係,這種方法就是“協議履行”。

三、“協議履行”有什麼效果?

“協議履行”,最直接的效果就是能讓部分被徵收人在補償協議之外,實際拿到合理的徵收補償利益。

實踐中,如果出現補償利益有瑕疵的情況,一般來說,被徵收人先前簽訂的補償協議大機率上是不完善的。比如對補償細則規定不清楚、沒有違約責任承擔條款等等。面對這種情形,被徵收人要依據補償協議去訴訟救濟,維權成功的機率很小。

但不容忽視的是,一般這種對被徵收人的補償瑕疵涉及到的往往是群體性,而不是單個人的。在有一個群體在徵收補償中都受到了損害的情況下,徵收方不得不想辦法去解決。一方面要維護好已經完成的、固有的徵收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填補好部分受損群體的補償利益,以防止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在這樣的背景下,這部分受損的被徵收人去與有過錯的徵收方協商、談判,是有很大優勢的,是能切實拿到後期的、合適的補償利益的。在這樣的形勢下,徵收方基本上也是能“如約履行”的。因為此時於徵收方而言,他們是以較小的損失去維護整體利益的。於部分被徵收人而言,在群體力量下,再加上專業、技巧性的談判,是可以拿到前期未能按“約”拿到的補償的。

因此,在明律師提醒大家:徵收方最後給的補償不夠不要緊,置換的房屋與當初許諾的不一致也不要害怕,只要符合相應條件,找到專業律師幫你去協商談判,讓徵收方“協議履行”,最後你也是可以拿到合理的補償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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