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合同內容的表現形式,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根據。在《民法典》各編規定的全部有名合同中,《民法典》明確規定了17種合同的一般條款,同時在“合同編”中的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各類合同應具備的一般條款。本文將相關條文加以整理,並就合同條款訂立時應予注意的要點作以簡要介紹,以饗讀者。
《民法典》中各類合同應具備的一般條款
1.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2.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3.居住權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4.地役權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二款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5.抵押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四百條第二款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6.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款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7.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8.供用電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六百四十九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9.借款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六百六十八條第二款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10.保證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11.租賃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12.融資租賃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七百三十六條第一款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13.保理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七百六十二條第一款 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型別、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資訊、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14.承攬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15.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七百九十四條 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檔案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1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17.技術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八百四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專案的名稱,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資訊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專案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檔案,以及其他技術文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18.物業服務合同的一般條款
第九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條款訂立時應予注意的要點
1.《民法典》關於合同一般條款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不具有強制執行性。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合同內容的表現形式,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根據。《民法典》關於合同一般條款的規定屬任意性規定,僅具有建議性或者提示性的作用。按照合同自由原則,除了按照合同性質必須具有的條款外,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前提下,當事人有權決定合同條款的內容。
2.合同成立一般應當具備“名稱或姓名、標的、數量”三個條款。
根據合同條款在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將合同條款分為必備條款和非必備條款。必備條款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缺少這些條款將影響到合同的成立。非必備條款則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在合同中不是必須具備的條款,缺少這些條款並不影響到合同的成立。《民法典》未對合同成立要件作詳細規定,因此無從考察合同的必備條款。但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合同的必備條款,原則上合同成立應具備“名稱或姓名、標的、數量”三個條款。
3.當事人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缺少當事人條款的合同,應當認定為不成立。
當事人是合同關係的主體。當事人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缺少當事人則無所謂合同關係,也無所謂訂立合同,因此,合同中應包括當事人條款。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其姓名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其名稱和住所。
4.標的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缺少標的條款的合同,應當認定為不成立。
標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也稱為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標的直接決定合同的性質和權利義務的內容,是合同首要的、絕對不可缺少的條款。其他條款都是對標的的質或量等問題所作的說明或限定,沒有標的這一條款,就不會有其他條款,也不會有合同的存在。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係無法建立。
5.數量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缺少數量條款的合同,應當認定為不成立。
數量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缺少數量條款的,無法按照《民法典》規定的合同漏洞補充方法予以補充,合同無法履行。缺少數量條款的合同,應當認定為不成立。
6.合同缺少非必備條款的,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對缺少的非必備條款,可以透過合同補充的方法予以確定。
合同條款的補充,又稱合同漏洞的填補。合同漏洞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形。審判實踐中,法官應本著鼓勵交易的原則,對於具備了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條款的合同,認定合同成立,而不能將《民法典》規定的合同一般條款都作為合同必備條款,進而不得以缺少非必備條款為由認定合同不成立。在認定合同成立後,對欠缺、遺漏的合同其他條款,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填補漏洞的步驟和方法予以確定。
7.合同的數量條款是衡量標的的尺度,相應的數字和計量單位應當具體、統一、準確,有國家下達的指令性任務的,應當嚴格按指令性任務指標規定。
數量,是標的量的規定,是標的的計量,即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衡量標的的尺度。在合同中必須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單位,統一計算方法。標的是物的,應用個、件、公斤、噸、米、平方米、立方米、臺、輛等單位;標的物是貨幣的,應用元、角、分為計量單位;無國家法定或主管部門規定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的,當事人雙方才能自行協商確定。但是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需要具體、統一、準確。有些工業產品如機電裝置,必要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及安裝修理工具等的件數;有些產品由於其物理性質會產生自然增減的情況,如水產品,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合理磅差、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等。合同中標的的數量,有國家下達的指令性任務的,應嚴格按指令性任務指標規定。
8.合同的質量條款應當明確規定標的物採用的質量標準,以及相應的質量責任、驗收等。
質量是標的的內在質的規定性,包括效能、穩定性、效用、外觀形態、耗能指標、工藝要求、等級等。標的的質量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等體現出來,在合同中對這些專案應當有所規定。在質量條款中應當載明:對質量負責的期限和條件、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條件、抽驗的方法、比例和標準。同時,標的的技術標準,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而有專業(部)標準的,按專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和專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對於看樣訂貨的合同,應提供樣品,經確認後封存,合同標的必須符合樣品質量要求。對於憑說明書訂貨的合同,其說明書必須真實地說明貨品的技術標準和其他技術條件。對於成套裝置、工程專案等無法提供樣品的合同,其質量條款應完整、詳盡,並附全部技術資料,必要時應隨附樣圖、照片等。
9.合同中的價款或者報酬的確定,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合同中的價款或者報酬,簡稱價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向交付標的方支付的表現為貨幣的代價。確定價款或者報酬,應當明確有關結算和支付方法。有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執行;應由國家定價的產品沒有國家定價的,應報請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實行國家指導價的,應由雙方在國家最高限價和最低保護價的範圍內協商確定價格。只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產品,雙方當事人才能依供求狀況自行約定其價格。勞務或服務的收費,有國家規定的標準的,按收費標準執行,沒有收費標準的,雙方當事人才可自行約定。
10.在協商確定履行期限條款時,應當明確規定所有日期的具體含義。
不同的合同對履行的期限有不同的要求,因而履行期限有不同的具體含義。如買賣合同出賣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貨日期;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履行期限是指工作開始和完成的起止日期;而運輸合同中承運方的履行期限是裝貨日期或交貨日期。因此,在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所有日期的具體含義。
11.合同是否約定履行地點,可以根據合同本身的性質而定。
履行地點,是指合同當事人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其義務的地點。合同是否約定履行地點,可以根據合同本身的性質而定。有些合同因其本身的性質,使履行地點是確定而不能改變的,如建設工程合同,只能在建築物所在地履行。這類合同不必在合同中寫明履行地點,只須說明建築物所在的位置就行。而另有一些合同如買賣合同,如不規定具體,則有在出賣人、買受人所在地或其規定的地點履行,以及在其他地方履行的區別,故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履行地點。
12.如果合同的履行方式是由合同的性質決定的,當事人在合同中不能自由約定。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的方式。履行合同義務的方式,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方式。按履行合同義務的性質,可分為轉換財產方式、提供勞務方式和完成一定工作的方式。按履行合同義務的期次,可分為一次履行方式和分期分批履行方式。按標的的交付方式,可分為送貨方式、自提方式和代辦託運方式。按運輸工具的不同,運輸合同的履行方式可分為公路運輸、鐵路運輸、輪船運輸、飛機運輸以及聯合運輸等多種履行方式。合同涉及價金結算的,結算方式可分為現金結算方式和轉賬結算方式,其中,轉賬結算又分為異地轉賬結算和同城轉賬結算,前者又可細分為託收承付、信用證、匯兌結算、委託收款四種方式;後者又可細分為託收承付、託收無承付、支票結算、委託銀行付款、限額支票等方式。上述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是由合同的內容決定的。但是,轉換財產方式、提供勞務方式和完成一定工作的方式,是由合同的性質決定的,當事人在合同中不能自由約定。
13.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有法定的從法定,沒有法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約定。
違約責任有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形式。一般由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的主要是違約金。違約金又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某些合同,法規規定違約方必須支付違約金,並且規定丁固定比例的或浮動比例的違約金,當事人只能在法定的幅度內規定違約金的具體數目或計算方法。約定違約金是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自由協商約定的違約金。
14.合同的一般條款不是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的不同型別和實際需要對合同的內容作出約定。
除合同的當事人、標的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不具備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以外,《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合同的一般條款不同於“主要條款”,更不同於“必備條款”,“一般條款”只起提示和示範條款的作用,並不是每個合同都必須包括這些條款,合同才算成立。根據合同的不同型別和實際需要,當事人可對合同的內容作出約定。如果實際簽訂的合同缺少其中一項或幾項非主要條款,也不影響合同的成立。
15.合同示範文字本身不屬於格式合同,其對當事人訂立合同僅起參考作用,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但應當說明的是,合同示範文字不是某單位自己定的格式合同,而是由一定的綜合部門主持,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消費者意見的基礎上,按一定的程式形成的示範文字。示範文字對當事人訂立合同僅起參考作用,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如果當事人一方使用示範文字作為格式合同與多數相對人簽約,則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有關格式合同的規定。
16.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性質決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決定著合同的型別,由當事人約定而形成的主要條款,一般不能決定合同的型別。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欠缺主要條款任何一項,合同就不能成立。合同的主要條款,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如借款合同中有關借款幣種的條款;有的是由合同的性質決定的,如買賣合同標的物價款的條款;有的則是由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如演出合同中的演員條款。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性質決定的主要條款決定著合同的型別,並確定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質與量。由當事人約定而形成的主要條款,一般不能決定合同的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