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和朋友一起聊搶劫罪和尋釁滋事罪之間有無競合的可能。尋釁滋事罪被學界成為口袋罪,在刑法所列舉的情形中有強拿硬要這一情形。何謂強拿硬要,就是違背被害人意志,透過暴力或者脅迫,強行索取財物的行為,這一情形,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如果在公共場所,侵犯了社會秩序,同時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兩者當然也會有區別。搶劫罪既侵犯被害人財產權同時侵犯了人身權,主觀目的是劫財,客觀方面使用暴力或者脅迫等手段達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地步,而尋釁滋事罪主觀方面更多要求是逞強耍橫,“大哥大”氣質較濃,客觀上要求有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毀孫他人財物等情形,著重強調侵犯的社會公共秩序。在暴力、脅迫程度上,尋釁滋事罪也沒有像搶劫罪要求那麼高。設想甲乙丙在街上碰到丁,然後攔截他,說馬上拿錢出來,不然要遭打,丁乖乖把1000元交給他們。這個案件,我覺得甲乙丙同時構成搶劫罪和尋釁滋事罪,因為只有一個行為,可擇一重罪即搶劫罪論處。以前在討論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時,也總是在區分主觀方面的不同,即故意毀壞財物罪要求有明確的物件,而尋釁滋事罪則更多的強調發洩情緒,無事生非,總是認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或者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其實,這兩者並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只要按照刑法分則的條文對照,符合則構成,不符合則不構成,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義,尋訊滋事過程中,明知他人財物加以毀壞,當然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法條並沒有要求必須是特定的人的財物,只要從社會一般觀念看來,該財物是他人現有佔有財物,就應該予以保護,可以同時構成兩罪,兩者系想象競合犯,按照尋釁滋事罪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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