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2日,日本福島核電站發生了自切爾諾貝利事件以來最嚴重的核洩漏事故。
那次事故後果之嚴重、影響之甚遠,已無需龍馬君贅言。雖然已過去十年,但是據國“綠色和平”組織釋出的報告,福島核事故所引發的核汙染問題至今仍未能解決,核汙染去除任務實際上僅完成了15%。
雖然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震撼整個東日本地區的九級大地震,然而事後來看,與其說是天災,不如說是人禍,在那場危機管理的大考中,日本人的表現似乎並不如預期,我們不禁發出這樣的疑問:嚴謹的日本人到底怎麼了?
一、被漠視的海因裡希法則如果說安全領域有什麼金科玉律的話,那就是海因裡希法則。這一法則由美國安全工程師海因裡希提出,用公式寫出來就是:300:29:1。
海因裡希透過對大量事故資料的統計,總結出這樣一個規律,一個重大的事故背後必有29個小事故,還有300個潛在的隱患。
這個規則告訴每一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人員,要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就必須減少和消除在你看來微不足道的小事故,就必須重視未遂事故和事故隱患,否則,重大事故的發生只是時間問題。
嚴謹的日本人是怎麼對待小事故以及事故隱患的呢?
從事後披露的情況來看,早在1978年,福島核電站就曾發生臨界事故。
2005年,福島核電站核廢料存放池發生池水外溢。
2006年,福島核電站6號機組發生放射性物質洩露事故。
2008年,福島核電站再次發生5加侖放射性冷卻水洩露事故。
小事故一再發生,但是日本人卻似乎不以為意。據管理福島核電站的東京電力公司事後承認,自1977年起,該公司對下屬3家核電站進行的總計199次的定期檢查中,存在嚴重的篡改資料和隱瞞隱患行為,單單是福島第一核電站1號機組的反應堆主蒸汽管流量資料,就有28次被篡改。
核電站反應堆的安全監測資料都敢篡改,消除隱患也就無從談起了,事故的發生也就在預料之中了。
二、本應預料到的海嘯日本是地震國家,日本的核安全法規對於地震的預防有著明確的標準,按照東電公司的說法,福島核電站的設計足以抵禦可預知的任何等級的地震。然而,直接導致核洩漏事故的卻不是地震,而是海嘯。
在福島核事故中,地震引發的海嘯灌入了核電站的廠房和和地下室,癱瘓了除6號機組以外的所有應急供電系統,失去所有電源的冷卻系統停轉,反應堆產生了餘熱無法排出,引發了嚴重的堆芯熔燬和氫爆事故,最終導致了核洩漏。
海嘯毫無疑問是天災,然而天災真的無法預防嗎?
早在2004年,造成20多萬人死亡的印度洋大海嘯發生不久,日本就曾對福島核電站的防災能力、安全標準和應急處置水平進行了論證,論證結果顯示,福島核電站遭遇海嘯襲擊的可能性很高。
2007年,福島縣議員在對核電站進行安全檢查後,向東電的勝俁恆久社長提出“福島核電應儘快進行防海嘯對策”的要求,東電回答:已經進行周全應對,沒必要再進一步預防了。
位處海濱的福島核電站的確建有防浪設施,然而標準卻不高,僅能擋住10米以內的巨浪,當3月11日高達14米的海嘯排山倒海地向核電站壓來時,日本人的認知被徹底顛覆了。
三、被遺忘的非常用覆水器一旦冷卻系統失效,位於核電站四樓的非常用覆水器就成了應急處置的重中之重,覆水器儲存的冷卻水能夠帶走反應堆的部分熱量,從而延緩堆芯熔燬。
按照應急規程,一旦發生緊急情況,覆水器必須在第一時間開啟,在失去電力的情況下,必須由工作人員快速爬上四樓打開復水器的藍色閥門。
失去電力之後,福島核電站的中央控制室無法從儀表盤判斷覆水器是否正常運轉,於是派出工作人員前去確認,然而,工作人員走到一半,身上的核輻射測量儀響了起來,便急忙撤回。此後,日本人便再未採取進一步措施。
為何沒有采取進一步措施?福島核電站第一發電所所長在接受NHK電視臺採訪時表示,他以為覆水器在斷電時是自動開啟的,而實際上並沒有開啟。
對極端關鍵的裝置竟然能產生這樣不可饒恕的誤解,可見日本人在平時根本沒有開展嚴格的應急演練。
四、墨菲定律1973年,日本愛媛縣的居民將當地政府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愛媛縣政府要在當地建造核電站。
在法庭上,作為原告的居民們要求縣政府就堆芯熔燬的可能性給個說法。
原告:如果堆芯熔燬,難道不會發生核洩漏嗎?
被告:不會的,在堆芯熔燬之前就會透過冷卻系統降溫。
原告:如果冷卻系統失效了呢?
被告:不會的,有足夠的安全冗餘,完全失效的發生率是萬分之一。
沒想到,多年之後,法庭上愛媛縣的居民們預想的極端情況在福島變成了現實。事故發生的機率即使是百萬分之一,也不是零。
心理學有一個墨菲定律,它的內容之一就是“凡事只要有可能出問題,那就一定會出問題”,作為我們印象中最為嚴謹的日本人,他們不僅沒能從墨菲定律中吸取教訓,反而遵循和驗證了墨菲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