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網路平臺上,主播所帶的貨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向主播主張權利嗎?
可以。
2、小王好不容易拍到喜歡的商品,卻被商家以庫存不足、價格錯誤等理由拒絕發貨,商家的做法合理嗎?
商家擅自取消訂單、拒絕發貨等屬於違約行為,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繼續履行或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當事人一方透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終於收到心心念唸的快遞,小王開啟快遞後卻發現,自己購買的物品被擠壓變形、破損不堪,誰來承擔他的損失?
如果商品在運輸過程中遭遇意外導致損毀,小王可拒籤快遞,由出賣人承擔;如果已經確認簽收,則由小王承擔。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透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