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爭議不但涉及到版權侵權事宜,還涉及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此外,當事人在之前申請過外觀設計專利,但專利已失去效力,因此,不能透過專利維權的途徑解決該爭議。需要注意的是,因為專利是以公開換保護為原則的,在專利失效後是否意味著任何人均可以使用。對於該問題需要從不同的法律方向進行單獨分析,從專利保護的角度來說,在專利失效或過期後確實任何人均可以使用;但如果權利人還具有除專利權外的其他權利,仍需適用其他法律進行單獨分析是否可以維權。比如,由於版權的保護期比專利的保護期長,且無需繳納費用即可自動獲得保護,因此,在專利到期後,當事人還是享有版權的,只要涉嫌侵權行為符合“接觸+實質近似”的公式,即可透過版權侵權的方式解決爭議。在涉嫌侵權產品上市之前,如果我方產品在市場上經過經營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即達到了“知名商品”的程度,對方模仿我方產品包裝的行為構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涉嫌構成冒犯我方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但在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時,需要我方提供大量的使用或知名度的證據材料,以證明我方產品構成“知名商品”,這是比較具有難度的。故綜合以上各因素,我方決定透過版權途徑解決爭議。
在確定透過版權進行行政投訴後,我團隊律師立即與當事人溝通準備證據材料,包括權屬證據、侵權主體資料證據以及侵權產品證據等等,準備充分後立即向遂寧市版權局提起行政投訴。這個案件比較特殊的地方在於,由於被投訴人之一位於重慶市轄區內(生產者在重慶市,售賣者在遂寧市內),四川省遂寧市版權局在受理投訴後立即向四川省版權局上報案件情況,並申請跨省行政執法。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我團隊律師積極配合四川省內版權執法機構與重慶市內版權執法機構的工作。並最終在版權局的協調下,我方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並撤回行政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