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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後商戶“跑路”,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我們透過以案說法,和大家聊聊這個話題。

2019年10月,張先生在某大型家居商場購買了一套智慧抽水馬桶,並與賣家簽訂了商品銷售合同,該合同上加蓋有某大型家居商場售後服務專用章。合同簽訂後,張先生向商場統一收銀臺支付貨款2149元。馬桶依約應於2019年12月7日前送貨到家,可過了約定時間仍未見蹤影。2020年初因疫情影響,該商場歇業,直至2020年3月上旬才重新開業,張先生前去詢問才發現,出售馬桶的商戶早已關門停業,人去房空。張先生認為某大型家居商場作為商場的管理者,對商戶有管理監督的義務,對消費者負有相應責任,遂訴至未央區法院,請求返還貨款並承擔賠償責任。

經調解,被告表示,其並非不願意安裝,是因為商戶“跑路”,其也聯絡不到,認可違約屬實,願意向原告退還貨款,並給予一定的補償及實物禮品。

辦案法官表示,實踐中,商戶透過租賃商鋪或櫃檯的形式對外銷售產品是較常見的經營形式,如果商戶撤場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僅會給消費者帶來財產損失,也給維權帶來一定障礙。

法官在此提醒,商場應當加強管理,從嚴稽核商戶身份、資質、經營能力,維護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應儘量選擇信用資質好、規模大的商家,同時要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商品的品牌、型號、數量、價格及違約責任和商家將承諾的事項,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後再簽字付款,做到心中有數。同時,要及時索要發票或票據,留存好銷售合同、付款憑證,以便發生糾紛依法及時維權。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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