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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國農科技時期的信披違規行為,國華網安(000004)需要對投資者做出賠償。此前深圳中院於2020年11月已對投資者訴國華網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作出一審判決,國華網安需對投資者損失的30%承擔賠償責任。不過,訴訟時效不多了。“訴訟時效只剩下五個月時間,投資者需在8月22日前提起訴訟。”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對《金陵晚報》“易索賠”記者說。

  根據證監局2018年8月份下達的行政處罰檔案,公司曾有這樣的違規事實:自然人胡小泉擁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鈉氯化鎂凍乾粉針劑及其生產方法的發明專利(下稱ATP專利),2013年11月18日,國農科技控股子公司山東北大高科華泰製藥有限公司與其簽訂《ATP專利授權使用協議》並進行了公證。根據該協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專利有效期止,胡某泉將其擁有的ATP專利授權給山東華泰有償使用,山東華泰無論是否生產該專利產品,均須支付授權使用費每年人民幣1400萬元,合計需支付人民幣1.54億元,協議金額佔國農科技2012年經審計總資產的79.83%,淨資產的198.83%;佔2013 年經審計總資產的63.64%,淨資產的202.63%。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上述事項構成重大事件,需及時披露。但國農科技未及時進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補充披露。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指出,根據相關違規情節,凡是在2013年11月20日至2017年6月14日(含當天)買入國華網安,且於2017年6月15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索賠。證監會當時還稱,國農科技時任董事長江玉明、總經理李林琳、董事會秘書楊斌透過主持或參加董事會、聽取彙報、接收郵件等方式知悉《ATP專利授權使用協議》簽署事項,但未按照相關規定敦促、組織公司臨時公告的資訊披露工作,系對公司上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中,國農科技、李林琳在調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根據《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予從重處罰。

  在此前的庭審過程中,上市公司方面認為,是利好資訊沒有披露,不是利空資訊沒有披露,因此不需要向投資者進行賠償。但記者注意到,資料顯示,購買了該專利的山東華泰在之後數年連年虧損。資料顯示,2014年,山東華泰營業收入為6225萬元,淨利潤為2460萬元。但從2015年開始,山東華泰出現持續虧損。2015年-2017年,山東華泰的淨利潤分別虧損182萬元、1403萬元以及535萬元。最終,公司的意見並未獲得法院認可。“根據法院判決,國華網安需對投資者損失的30%承擔賠償責任。”劉鵬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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