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們在辦案中遇到的真實情況,起碼是有證據初步證明的案件事實。具體分析如下:其一,《起訴書》共認定張三曾四次向李四販賣合計4克冰毒,李四則透過張三購毒8克。假定此事實客觀存在,則相互代購毒品能否成為無罪辯護理由呢?張三和李四兩人均長期吸毒,在案證據亦證實其兩人長期購毒吸食,在沒有其他毒品下線的前提下,能否直接推定涉案毒品僅僅用於其兩人各自吸食的用途。張三因涉嫌販毒而被刑拘、逮捕及提起公訴,李四則單純購毒吸食而成為此案證人,但沒有被追責刑責。對此,本案單憑李四沒有被追責的客觀事實,推定其替張三購毒的涉案行為屬於無償代購的範疇,進而反證此案無法排除張三無償替李四購毒的情形客觀存在呢?在案證據可初步證明,李四向張三微信轉賬次數達21次之多,張三向李四微信轉賬次數也高達16次之多,合計款項高達3萬多元,此事實能否證實其涉案行為屬於無償代購的情形呢?在涉案毒品實際購入價格不明,實際轉賬不明,或者因辦案民警蓄意隱匿涉案微信轉賬記錄的情形下,《起訴書》認定的犯罪事實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呢?
張三和李四兩人均長期吸毒,在案證據亦證實其兩人長期購毒吸食,在沒有其他毒品下線的前提下,能否直接推定涉案毒品僅僅用於其兩人各自吸食的用途。張三因涉嫌販毒而被刑拘、逮捕及提起公訴,李四則單純購毒吸食而成為此案證人,但沒有被追責刑責。對此,本案單憑李四沒有被追責的客觀事實,推定其替張三購毒的涉案行為屬於無償代購的範疇,進而反證此案無法排除張三無償替李四購毒的情形客觀存在呢?在案證據可初步證明,李四向張三微信轉賬次數達21次之多,張三向李四微信轉賬次數也高達16次之多,合計款項高達3萬多元,此事實能否證實其涉案行為屬於無償代購的情形呢?在涉案毒品實際購入價格不明,實際轉賬不明,或者因辦案民警蓄意隱匿涉案微信轉賬記錄的情形下,《起訴書》認定的犯罪事實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呢?
在案證據可初步證明,李四向張三微信轉賬次數達21次之多,張三向李四微信轉賬次數也高達16次之多,合計款項高達3萬多元,此事實能否證實其涉案行為屬於無償代購的情形呢?在涉案毒品實際購入價格不明,實際轉賬不明,或者因辦案民警蓄意隱匿涉案微信轉賬記錄的情形下,《起訴書》認定的犯罪事實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呢?
顯然,我們始終堅持張三涉案行為、李四涉案行為均不構成犯罪,此案無法排除其涉案行為屬於單純無償代購毒品的合理懷疑。因國家嚴厲打擊毒品犯罪,致使其購毒渠道甚少,實際購毒行為困難重重,進而導致吸毒者多方打聽,進而設法購毒;基於購毒實際困難,其委託熟人購毒也是常見情形。基於此,我們始終堅持此案背後另有隱情,《起訴書》認定的犯罪事實明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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