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小玲(化名)家的房子位於河北省的一個村莊,房屋共兩層,一樓面積108.74平方米,二樓面積98.51平方米。多年前,許小玲與父、母、姐姐四人共同分配取得了宅基地,之後辦理了土地證。
許小玲的父親去世後,一家人簽訂了分家協議,明確約定一樓屬許小玲的媽媽趙慧(化名)所有,二樓屬許小玲所有,並分別辦理了房產證。
許小玲的二樓房產證號為金房權證婺字第0××3號;趙慧一樓房產證號為金房權證婺字第0××4號。2019年,趙慧不堪被告城西街道辦事處的不斷騷擾和脅迫,被迫簽署了《城西街道西郊區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在後來的拆遷交涉過程中,城西街道辦事處用該協議逼迫許小玲及趙慧搬離案涉房產,許小玲這才發現,城西街道辦事處與母親趙慧簽訂的《城西街道西郊區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竟然包括了自己所有的二樓房產及相應的土地權益。她問及母親時才獲悉:簽字之時,該協議為空白協議。其中的空白內容,均為被告城西街道辦事處拿走後自行填寫的。
許小玲認為:趙慧雖然是自己的母親,但是雙方均為獨立的民事主體,都是案涉土地的共同使用權人,並且單獨擁有各自的房產。趙慧與被告城西街道辦事處簽訂的《城西街道西郊區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涉及自己的財產權益部分,屬於典型的無權處分。原告許小玲從未對趙慧的處分行為進行追認,並且在諸多場合多次向兩被告申明此觀點,但是被告城西街道辦事處依然認為該協議中已經對原告進行了安置,多次要求原告搬離。
鑑於被告據此協議,一再騷擾原告許小玲的正常生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許小玲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被告與第三人趙慧簽訂的城西街道西郊區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涉及原告所有的二樓房產及相應的土地權益部分無效。
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被告城西街道辦事處於2021年1月4日,作出了《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決定》,撤銷了與第三人趙慧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送達給了第三人趙慧。
法院認為:原告許小玲請求確認無效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已經由被告城西街道辦事處作出決定予以撤銷,本案已不具有事實根據,應予裁定駁回。故駁回原告許小玲的起訴。
此案中,值得我們重視的有兩點:
1. 不要在空白協議上簽字,以免被對方拿走後自行填寫不符合自己真實意願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