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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徵地拆遷實踐中,以拆違代拆遷的現象非常多,這會嚴重損害被徵收人的合法補償利益。因為在徵收中一旦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大機率上是不予補償或者大幅度降低補償的,這於一般的被徵收人來說無異於滅頂之災。

更為糟糕的是,實踐中認定違法建築的方式也是非常的簡單粗暴,只要是無證或者證件不全,亦或是房子沒有建在宅基地上等,都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但在明律師告訴大家,這樣“一刀切”的行政徵收操作是違法的。這是徵收方為了將低補償利益而故意對法律規定斷章取義、以偏概全的做法,在根本上違背了徵收行為的初衷。

就房子沒有建在宅基地上的現象來說,這在農村裡也是非常普遍的情形,這樣的房屋,並不是所有的都是違法建築不補償的。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在《土地管理法》有規定,簡單點說是:“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房屋重置成新價+補助和獎勵”。也就是說,農村房屋的徵收拆遷。房屋補償價值的計算可引入專業評估,而地的價值則這主要參考區片綜合地價。

這裡的“地”,除了指建造房屋的宅基地,也指合法的非宅基地。區別點在於對於宅基地的補償,除了地本身價值外,還往往結合著人員安置,一個本集體的戶籍人口可對應幾十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積,綜合下來的補償安置利益自然不是一筆小數目。

而被拆遷房屋根本就不在宅基地上,補償的情況就不太一樣了。這裡面主要是3種情形:

一、房屋建在村內荒地上,拆遷時可有補償

在過去,由於土地管理制度和審批手續的不健全,很多地方的農民是可以透過向村裡交錢拿地建房的。這種房屋的建造只通過了村委會、村集體的同意而建造的。

但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村委會、村集體是無權審批劃地的。這一許可權過去歸縣級政府,如今歸鄉鎮政府。所以,村民花錢從村裡“買”來的地並非《土地管理法》意義上的宅基地,自然無法按照補償安置方案中的宅基地標準給予補償。

實踐中,這種房屋一般被叫做“非宅建築”,可理解為宅基地以外的其他合法建築。定義為“合法”,主要是因為房屋的建造上,農民並沒有過錯且履行了相應義務,不能因為法律或政策的變化而將程式不健全的過錯結果讓農民來承擔。

這類“非宅建築”,畢竟不能等同於宅基地的房屋建造。因此,它在拆遷中是有權獲得地上物價值的補償的,但卻不能享受“人員安置”利益,不能在宅基地上房屋以外再單拿雙份的安置利益。

二、房屋建造於一般耕地、設施農業用地等農用地上,屬違法建築,拆遷時一般不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規定在耕地上建房的,由縣級以上相關部門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該規定說明了在耕地上建造起來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原則上是不予補償的並跟隨土地徵收一併拆除。

需要指出的是,在涉案片區已被納入徵收拆遷範圍的情況下,此種房屋並非完全不可能獲取“適當的補償”。若其確屬被拆遷農戶的唯一居住生活房屋,且其在本村並無獲批合法的宅基地,那麼根據行政法領域的“比例原則”,對其房屋拆除及人員安置也應當予以考慮。

三、房屋直接建在了永久基本農田、河道行洪區範圍內,屬於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這種情形下的房屋將涉嫌嚴重的土地違法,將會面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河道管理部門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沒收。被拆是大機率的事件,獲取一定的補償或者其他形式的“損失彌補”也有著較大的困難。當然這並不排除在個案中被拆遷人可嘗試一些努力。

最後,在明律師提醒大家:拆遷補償遵循公平、合理補償原則。所謂公平,就是有損害就有補償。即只要對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有冒犯,就必須有相應的補償;所謂“合理”,在於被徵收人不會因拆遷而獲得過分高的利益,當然也不能讓被徵收人因拆遷而有損害,必須要保障被徵收人不低於原有生活水平。如果補償過低,被徵收人需及時諮詢律師,透過複議或訴訟的方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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