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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作就是運動,狀態就是靜止時候的狀況(state/status)。人的常態,你可以說是動作/運動中,但是也有靜止,如休息(雖然休息不是絕對不動),也就是也有存在狀態。根據“運動是永恆的、靜止是相對的(需要出處)”,“狀態”其實屬於“動作”的一種。因此,人的動作或不安全動作,其實是包含人的狀態或者不安全狀態。

同樣,物(物質或者物體)也有動作,物的動作也包含物的狀態。

這樣。人和物的動作、狀態,可以簡略地叫做“動作”,它既包含了人的也包含了物的,既包含了動作也包含了狀態。這不是很簡單嗎?也可以叫做“個體動作”。

動作當然是一次性的行為,反覆性的行為就是習慣性行為。動作+習慣性行為=個體行為。

組織行為=文化或原理的指導行為+體系的執行行為

個體行為+組織行為=行為

也還是比較簡單吧?

補充:上述其實我是不自覺地按照“2-4”模型思維的。還有一點是,不能忘了“因素是行為的載體,行為是因素的作用過程”,當然這還是來自於“2-4”模型,在別的地方,我不保證上述解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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